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60號
TCHV,114,聲,160,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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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志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案號:
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3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因承辦法官怠於作為,有司法程序重大瑕疵等,爰聲請將本
件移送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等語。
二、按在通常訴訟程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為第二審法院,管
轄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
與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3
2條參照)。而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管轄不服高等法院及
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與不服高等法院與
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48條參照)。至於憲
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審理下列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
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第
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而非最
高法院或憲法法庭所管轄。從而,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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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