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57號
TCHV,114,聲,157,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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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吳純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6號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114年5月20日、114年6月24
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4項亦定有明文。至於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完整呈現事
實以利上訴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6號事件之
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
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
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
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
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原審之法庭錄
音係由原法院保管,本院無從交付,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歷
次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即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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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