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53號
TCHV,114,聲,153,202509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劉金山



上列聲請人因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4項亦定有明文。至於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之上訴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調取開庭內容供新委任之律師參考
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事件於民國114年8
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首
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