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4年度,333號
TCHV,114,抗,33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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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許寶禎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清家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3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
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
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原法院所為114年度訴字第81
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
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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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