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14年度,89號
TCHV,114,家上,89,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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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淑勵間離婚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及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750元,上訴人僅繳納6,000元,顯有未合。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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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