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春鳳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慧美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德
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煙銅,於訴訟繫屬中
,將訟爭標的即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1609/19200中之804/19200,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聲
請人,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聲請程式於法未符,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