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林万登
陳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宜青
被 上訴 人 李昀軒
林冠吟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
被上訴人 陳錚中
訴訟代理人 顏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戊○○(下合稱乙○○等2人)主張:乙○○為
私立○○大學○○○○學系(下稱○○○○系)前系主任暨專任教授,
戊○○為該系兼任助理教授;被上訴人甲○○、丙○○、丁○○(下
合稱甲○○等3人)依序為○○○○系學生、○○○○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記者、○○○○系教授。甲○○等3人各自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網
路文章、新聞報導及網路留言,均與事實不符,侵害乙○○等
2人名譽權甚鉅,致乙○○等2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甲○○、丙○○
分別給付乙○○等2人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丁○○給付乙○
○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之判決。
二、甲○○等3人則略以下列陳述資為抗辯:
㈠甲○○:伊有在Dcard刊登附表編號一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
)。系爭文章或為伊親身經歷之事實,或有親自詢問過當事
人,或聽到錄音檔或看到相關LINE對話紀錄。且伊向學校申
訴過這些事情,學校也認定申訴成立。伊不是要誹謗乙○○等
2人,只是想要應有的受教權等語。
㈡丙○○:伊有撰寫附表編號二所示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且
曾向○○○○系學生、助教求證。○○○○系網頁上之戊○○學術專長
為餐飲○○,與戊○○的授課內容沒有直接關係。另伊訪問學生
跟助教,提及戊○○沒有飲料、調酒專長;伊也有採訪乙○○、
○○大學公關室做平衡報導,有錄音光碟為證等語。
㈢丁○○:伊有為附表編號三所示留言(下稱系爭留言)。○○○○
系發現乙○○發表文章很多,領取很多學校給予的研究獎勵金
,但乙○○在學校沒研究設備,系上同仁很好奇乙○○如何做出
這些研究期刊文章,經過統整乙○○發表的文章,發現都是在
MDPI出版社蒐錄的期刊發表,○○大學○○學院院長江○○之前就
有提醒學院的教師避免投稿MDPI蒐錄的期刊,伊在網路上發
表系爭留言,乃因學術倫理涉及公益,希望大家注意等語。
三、原審駁回乙○○等2人之請求,乙○○等2人提起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甲○○應給付乙○○等2人各2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丙○○應給付乙○○等2人各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丁○○應給付乙○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甲○○等3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
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
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
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
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
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
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
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
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甲○○自承有於Dcard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系爭文章,並陳稱:
系爭文章所述內容均有親自詢問過當事人,或聽到錄音檔,
或看到相關LINE對話紀錄,或為其親身經歷等語。經查:
⒈據日本籍同學回覆甲○○之LINE通話紀錄內容:「(甲○○問
:○○抱歉這麼來打擾妳,相信乙○○事情妳也知道了,○○老
師有跟我說你有跟她說歧乙○○歧視妳,請問方便跟我講述
一下他當時怎麼對待妳的嗎?)我們大一餐概課的時候,
他(指乙○○)在上課問大家有沒有日本人?然後我舉手了
,他說我以為妳是印尼人,難怪妳是日本人。妳的學姐都
很笨,我都當掉了,那你的室友是誰?要好好照顧○○,如
果○○被當,兩個室友也會一起當。然後大家說ryoto也是
日本人,老師就說男生不用,日本女生都很白癡,這樣子
真的氣死。還有一個事情,我重修行銷的時候,因為我很
怕再被當,我跟老師說,拜託不要當我,老師說暑假時帶
我去日本玩,你在考卷上這樣寫我會加分,結果老師問我
line,好噁心」(見原審卷第205頁),足見甲○○確有向
此事件之日本籍同學進行查證。又○○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
員會就本件訴訟所涉事件於113年9月30日作成第00000000
號調查報告書(下稱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調查程序
中曾對日本籍學生E生進行訪談,E生表示:「在一年級上
○○概論課程時,丁師(按係指乙○○,下同)詢問班上是否
有日本人,我當下舉手,丁師即表示:『日本女生都很笨
,我當過很多日本人』。我真的很傷心,我想回日本這樣
子,真的很難過,現在的心裡也很痛苦」(見原審卷396-
397頁);乙○○於該校園霸凌調查程序時自承其曾說「那
妳是日本人吧,如果妳在考卷上寫了『我是日本人,可以
帶老師日本出去玩』」、「那個我之前跟E生講,如果在考
卷上寫了可以帶我出玩的話,我會加分,然後E生真的寫
了,所以我絕對要去日本找她」等內容,有00000000號調
查報告書可憑(見原審卷第407頁)。再者,甲○○亦提出○
○○○系日本籍學生考卷答題紙,其上最後寫有:「老師,
我是來自日本東京的4年級同學,我會帶你去玩!!!可以安
排超好的觀光日程!!!!」等內容,答題紙前半答題僅獲7
分、8分,最後上開無關答題之內容卻獲得加17分等內容
(見原審卷第203頁)。綜合上開證據以觀,已足認定甲○
○有相當理由確信附表編號一1.、2.所示為真實,自非侵
害乙○○之名譽權。
⒉甲○○於刑事案中提出之光碟中內有「系主任對系上老師態
度相關證據」、「系主任摔老師的東西」之錄音檔案(見
刑案他卷證物袋),足見甲○○在Dcard為附表編號一3.所
示言論係以上開錄音檔案為據,並非無中生有,則甲○○有
相當理由確信附表編號一3.所示為真實,難認有侵害乙○○
之名譽權。況此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均
不認為構成誹謗罪,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345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
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58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3年度聲自字第49號刑事裁定之內容可憑(見原審卷第248
、256、266-267頁),併予敘明。
⒊甲○○陳稱附表編號一4.所示為其親身經歷等語(見本院卷
第118頁),而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之理由認定記載:
「就授課內容是否放影片教學,丁師確實已拍攝成影片,
但只有先放影片3分鐘,然後接下來會有實際操作作為解
釋。但對於自己並未親自授課,都是由戊師(按指戊○○,
下同)負責,或兩位教師沒有親自示範調酒一事並未予以
否認」(見原審卷第410頁),足見乙○○除未親自授課外
,戊○○授課時只放影片,並無親自示範調酒,要與附表編
號一4.所示內容相符,則甲○○在Dcard中記載其親身經歷
,並無不實言論,自非侵害乙○○等2人之名譽權。
⒋甲○○陳稱附表編號一5.所示言論為其親身經歷等語(見本
院卷第118頁)。而前開霸凌防制委員會於調查程序中訪
談授課教師F君,F君稱:「(該間教室)那些設備,其實
也沒有說齊全,因為我們每次上課就要從我們原來的教室
搬一大堆器具,搬到他們那邊的教室,所以就造成那個助
教他也很麻煩。剛開始第1、2節課我就有反應,然後主任
(按指乙○○,下同)他就跟我說啊,已經都談好了,他就
希望我繼續執行,就是他當初跟院達成協議的,他既然這
樣指示,我就繼續在那邊上課…那最後一次是,完全沒水
了,我就沒辦法,我就叫學生把那些鍋碗瓢盆,有油的,
都全部推到推車推到廁所去洗,然後那個廁所超臭,然後
學生就真的受不了了,洗完就跑去跟他(按指乙○○)吵架
」(見原審卷第408頁),且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亦認
定:「丁師對上開過程並未否認,但強調自己並沒有罵她
們,『是學生講話比較大聲』、『情緒激動』為解釋,除此部
分外,雙方當事人所述大致相符,檢舉人主張由於課程分
配的新教室確實無法應付上課所需,並於最後一堂課向丁
師提出抗議,希望能夠回去原本教室一事,應為事實」(
見原審卷第409頁),足見乙○○確有要求學生至外系教室
上課,經授課教師反應不便仍未處理等情為真,則甲○○在
Dcard中記載其親身經歷,並非不實言論,難認有侵害乙○
○之名譽權。
⒌前開霸凌防制委員會曾訪問檢舉人甲生,甲生陳稱:「農
院專題競賽,然後我剛好是工作人員,所以我在旁邊,因
為發表都是學生對委員進行說明,但是我們那一組就是,
一到我們那一組然後主任就直接拿麥克風,他直接自己發
表,跟委員發表。然後是有其他認識他的委員把他拉下來
,這個是學生的成果,叫他不要在上面講,然就我們班的
同學有得名,第二名,然後就是會有獎金,然主任就當場
說,這個獎金是給他的吧」,且該比賽第二名隊伍成員G
生於調查程序中稱:「當時他(按指乙○○)好像有去跟系
辦其他助教說,然後助教跟我們說獎金應該是他的這件事
情,但他本人沒有跟我們說」,有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
可憑(見原審卷第396、399頁),是乙○○表示比賽獎金屬
其所有乙節,顯非空穴來風,則甲○○陳稱其詢問參與上開
比賽之班上同學後,而在Dcard為附表編號一6.所示言論
,參以已詢問當事人同學及前開甲生、G生之陳述,顯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未侵害乙○○之名譽。
⒍A生在受前開霸凌防制委員會訪問時表示:「我自己和另外
一個同學,有去系辦先拿每人6,000元,總共12,000元。8
月底已經拍完片了,但一直沒有收到酬勞……我經濟上有點
困難,然後B生有跟老師(按指乙○○)提到這件事,所以
老師就表示他會先拿2000塊給我,請他交給我。學校撥款
是11月14日,……,一筆款項是8,334,一筆是7,855。後來
就是我們跟老師約好去歸還12,000元,那這個錢的金額12
,000元是林老師他自己跟我們說的。那我們歸還12,000之
後就是還是一直有在學校聽到他就是同學或老師一直說,
我們有在欠他錢,所以我在11月30的時候就有去,找林老
師釐清狀況……我去找老師是想要跟他說,我跟老師預支這
兩千塊並不是以私人名義,…但在這個過程中,就是他打
斷我去說明,然後就是有一些大聲斥責,然後說你們在斤
斤計較這小錢,或者是用兩千塊看清你這個人,就我什麼
人格只值這兩千塊之類的,……我後面真的已經聽不下任何
的字,就是想要趕快離開,就是在忍住眼淚,然在把錢放
在桌上之後,就趕快離開,但是我是一個人在教室外面,
就是我們研究生室外面哭」、「那以我的認知,我就會認
為說他要的金額要我們歸還的總金額是12,000(已經包含
了2,000元),之後就還有在聴到說我們還是在欠他錢,
想說我們已經還錢了,那為什麼還有這些傳聞?是否是因
為2,000元這件事還是有什麼誤會,所以我找他去理清狀
況,那如果真的是2,000塊的話,那我可以馬上還給他,
因為我不希望因為錢,又有什麼事」(見原審卷第397-39
8頁)。另B生於受訪時表示:「112年5月到8月中間,有
一個拍攝的時間,5月份前期丁師因為是要拍攝影片的關
係,所以他有先預借各6,000塊,然後放在信封裡面,然
後就是轉交給系辦的助教,然後讓我們去找助教拿的。9
月16剛好我去跟丁師討論一下我們拍攝的進度,然後有提
到說那個款項學校的那個款項會比較晚下來,我提到可不
可以先預支後面的費用,所以他才當下才會直接給我們兩
千塊。…因為A生比較需要這筆錢,所以我就直接把兩千元
都交給A生」、「他是直接私訊A生說我們兩個有沒有收到
學校的錢?兩萬塊左右,然後拿1.2萬給他。丁師問說那
借了2,000塊會還嗎?那我們就直接回覆他說這個不是包
含在12,000裏面嗎」、「後來陸續傳出丁師到處說A生欠
他兩千元一事,在我還完一萬二之後,曾經在路上碰到丁
師,丁師當著我的面對我說『請A生趕快還我錢』」(見原
審卷第398-399頁)。又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於理由中
記載:「丁師明知事實真相為何,卻從9月份起到11月間
一再用模糊的方式去講述A生經濟困難、向其借錢、借錢
不還等情節,而非跟外界講述實情,學校經費被砍,又遲
遲不撥款,導致自己無法依約支付工讀生應得費用。最終
丁師顯然對於2,000元部份心有未甘,因此持續在教室對
同學間、系辦公室對助教們、走廊上對B生喊話,說A生欠
他錢或要A生還款,甚至於11月30日釐清2,000元預支款金
額一事,丁師仍態度強硬不願與學生理性對話,卻以辱罵
學生人格方式,告知對方人格就僅值2,000元,當場造成A
生情緒崩潰。就丁師所為,此等『持續』、多次、『故意』以
『貶抑』、『嘲諷』等言語傷害之行為,造成A生產生畏懼、
身心痛苦情狀,甚至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業已合乎
霸凌行為之全部構成要件,就此部分,成立校園霸凌行為
」(見原審第413-414頁)。從而,乙○○確有對外表示A生
欠錢不還情事,則甲○○於詢問當事人A生後,在Dcard發表
如附表編號一7.所示言論,非但已盡查證義務,且與0000
0000號調查報告書認之事實相符,難認有侵害乙○○名譽權
情事。
⒎甲○○就附表編號一8.所示言論部分,提出○○○○系外籍學生
與助教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通話紀錄,及助教與
乙○○之LINE通話紀錄內容,做為其查證義務之證明。據外
籍學生與助教之通話紀錄內容如下:「(外籍學生): Hel
lo, for the class of introduction to catering you
did you mean bring a person to help translate or w
e can use our phone to translate(中譯:你好,餐飲
入門課你是說找人幫忙翻譯還是我們用手機翻譯)? (助
教): You can't use your phone to translate. The
teacher said that you can only use translator devi
ce(中譯:你無法使用手機翻譯。老師說你只能用翻譯機
)」、「 (外籍學生) :I know, butI find it very un
fair to have to spend more money to get a translat
or device that I know it won't be cheap(中譯:我
知道,但我覺得花更多的錢去買翻譯機是非常不公平的,
而且我知道它不會便宜)」、「(助教):Next time ,you
should tell the teacher in advance that you nee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test paper(中譯:下次
你應該提前告訴老師你需要英文版的考卷)」(見原審卷
第197、199頁),而助教與乙○○之LINE通話紀錄內容如下
:「 (助教):所以是只能帶傳統那種翻譯機是嗎? 因為
現在好像沒有翻譯機了,大家都用手機翻譯。 (乙○○):
那就不要用。只能用這種。」(見原審卷第199頁)。從
而,甲○○依據前開LINE通話紀錄內容,而在Dcard為附表
編號一8.所示言論,已足認定甲○○有相當理由確信附表編
號一8.所示為真實,自非侵害乙○○之名譽權。
⒏甲○○陳稱附表編號一9.所示言論為其親身經歷等語,查據0
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記載「學生在此調酒影片工讀時數
,依據A生與助教LINE對話紀錄,1人是以55小時報銷經費
,依據丁師所述每小時200元計算,學生應得總金額應為2
2,000元,縱使扣除勞健保負擔額(勞保費率為投保薪資
的10.5%,其20%由工讀生負擔,估算為每人420元),每
名學生至少應得10,580元,今因預算顯然不足以支付學生
工讀費,校方實際轉入學生戶頭金額各為8,334及7,855元
,合計16,189元,顯然不足兩萬元,丁師雖以計晝案費用
用以支付學生工讀生費用,但與約定給付金額,尚有5,60
9元差額,縱使加入2,000元預支款,共有3,609元差額,
由於預算被砍一事,不應由工讀生負擔,丁師仍應依據當
初約定工讀條件給付全部金額」、「丁師積欠學生工讀費
用一事,應主動找補給學生方為妥適,並非該次計畫案預
算被砍自己沒有分得任何好處為由,就可以拒絕將差額補
足,將計畫預算被砍之風險歸學生承擔,……。今丁師於整
個過程中,顯然疏於查明實際金額情況,任由預算被砍的
結果,由學生自己吸收負擔」(見原審卷第417頁),是
確有拍攝影片之工讀費差額由學生代墊情事。另丙○○採訪
投訴人A、B、C,均指稱乙○○上課放影片等語(見原審卷
第134、139頁),堪認甲○○有相當理由確信附表編號一9.
所示為真實,難認係屬侵害乙○○之名譽權。
⒐綜上,甲○○在Dcard所發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言論,或為其
親身經歷,或已盡合理查證責任,且查證部分均有詢問當
事人或取得相關LINE對話紀錄或錄音檔案等資料,並非徒
憑他人轉知,實可認定甲○○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文章為真
實,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並無侵害乙○○等2人名譽情事。
又上訴人指稱甲○○發表在Dcard之文章內容使用「濫用職
權,蠻橫無理」、「被系主任威脅」、「似討債公司一樣
」、「○○系林教授在系上5年,橫行霸道」等文字,足使
閱覽大眾對乙○○產生蠻橫無禮、仗勢欺人形象之負面觀感
,致乙○○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云云。然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
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
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
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是以,本於上情既可
認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責任,而系
爭文章涉及○○○○系之行政事項及學生受教權益,乃可受公
評之公共事務,甲○○縱在系爭文章中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個
人主觀意見,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而受憲法之保障,自
非侵害乙○○等2人之名譽權。
㈢丙○○自承有為系爭報導,並陳稱:伊有向○○○○系學生、助教
求證,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等語。經查:
⒈丙○○於112年5月5日採訪○○○○系學生即投訴人A、B、C,其
中投訴人A陳稱:「他(按指乙○○)就去找,找了兩個學
生……,讓他們一個拍攝一個要調製,就錄成了數位媒材,
……我們是有編一個工讀費,……等到學校審查回來後,預算
被砍半,……,他就跟兩個學生說那我也沒辦法,是學校不
給你們錢了,……後來他呢就會說,那不然我先把錢墊給你
們,……,可是等到過了幾個月之後,他就一直來系辦問我
說,學校那個錢撥了沒?學校那個錢撥了下來沒?………他
就開始一直對這兩位學生說某某某,就是在走廊上,在教
室中就看著那兩個學生,某某某你們欠我錢都還不還,只
是欠了2,000塊」,有投訴人A採訪錄音譯文可考(見原審
卷第133-134頁);投訴人B陳稱:「老師(按指乙○○)在
11月的時候大肆宣傳學生以私人名義向老師借錢不歸還,
導致學生名譽受損」,有投訴人B採訪錄音譯文可參(見
原審卷第140頁),對照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中對當事
人A生及B生之訪談(詳上述㈠⒍部分),及00000000號調查
報告書認定乙○○此部分已符合校園霸凌行為(見原審卷第
413-414頁),是丙○○在系爭報導1中表示有人投訴乙○○欺
凌學生及對學生承諾之工讀費縮水等情,核與事實相符,
且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自無侵害乙○○名譽之虞。
⒉投訴人B陳稱:「明明系上有些老師也說,哎這個我們覺得
這個老師可以繼續聘他,因為對學生蠻有的那個,就他(
按指乙○○)就是不續聘就不續聘,就用他的行政權,就是
不要續聘這個老師,然後還到處跟別人說是○○系不要這個
老師這樣……,然後○○老師可能覺得很奇怪,在跟別人老師
聊天的時候講到,他就直接大罵她說,你不要搞小團體其
甚麼,……,他就知道自己做壞事怕被別人講,但其實別人
根本沒有在講他,……,然他就直接在系辦大吼,那你想怎
樣你現在想怎樣,他就是跟老師講話都是剛剛那種錄音的
語氣,跟學生講話也是啊,上對下啊,他就覺得他是系主
任」,有投訴人B採訪錄音譯文可憑(見原審卷第141頁)
,參以甲○○於刑事案中提出之光碟中內有「系主任對系上
老師態度相關證據」、「系主任摔老師的東西」之錄音檔
案(見刑案他卷證物袋),是丙○○在系爭報導1中表示有
人投訴乙○○欺凌系上專案老師,否決專案教師續聘案,在
聽聞其他老師討論此事時竟當眾在系辦飆罵等情,核與事
實相符,且已盡相當查證義務,難認有侵害乙○○名譽情事
。
⒊投訴人A陳稱:「拍攝完之後,就完完全全被我們的系主任
拿來上課放了出來,說來請大家看,看完之後,所有的材
料設備在前面,你們自己調,………,而且他為了做這些事
情的重點,目的是為了護航他的老婆,因為他要讓他的太
太能夠進來,然後順利去申請所謂的教育部核發下來的助
理教授證,那他的太太就輕輕鬆鬆的接了這個課,兼課老
師上課同學我們先看一下影片,看完之後來你們調,然後
老師只要站在那裡看,那學生調的不好,問她為什麼會這
樣,那你們剛剛有好好看嗎,……,他沒有辦法證明出來,
說他的太太在飲料跟酒類的強度在哪裡,他只能告訴我們
說是國際咖啡師」、「她(按指戊○○)因為行銷課沒有開
成,所以就少了一個學分,那我們主任就私自就是把原本
的這個學期開的飲料調製課程,原本是我們主任跟他的太
太一起合開的,那他就私自把這個課全部都換成是他太太
上課」,有投訴人A採訪錄音譯文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
34-135頁);投訴人C陳稱:「就是放這樣,對,上課就
直接放這個(按指前述請A、B生拍攝的調酒影片),可能
就是會講,補充一下,那個檸檬汁要倒進去和那個什麼要
注意一下,冰塊不要太滿之類的言種」,投訴人B稱:「
對啊,就是她完全沒有實給我們看,就講一下」,有投訴
人B、C採訪錄音譯文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39頁)。參
以00000000號調查報告書之理由認定記載:「丁師如果不
具前開證照,交給只有丙級證照的戊師,雖無違法之情事
,且調酒課程播放影片而非現場示範的方式,恐難以獲得
以此為專業發展○○科系學生之敬重與支持,於授課安排時
應多方思考妥善」(見原審卷第410-411頁),是丙○○在
系爭報導1中表示有人投訴乙○○將沒有調酒專業背景的老
婆安插在系內當助理教授,並以先前要求學生製作之飲料
調製數位媒體影片作為戊○○之上課教材,上課僅撥放影片
要求學生自行操作等情,核與事實相符,且已盡相當查證
義務,要非屬侵害乙○○等2人名譽之行為。
⒋投訴人A陳稱:「我們現在就是要編列112全年度的預算的
時候,那我們的主任就編了一台31萬多的烘豆機,他就在
說他的願景是,我們系上不能一直拿不出任何的產品,所
以透過烘豆機烘出來的咖啡豆之後,就可以變成我們○○系
的伴手禮,然後也是我們系上的招牌,但是這個想法,沒
有得到其他所謂的這個經費委員的認同,因為經委們就有
提供不同意見,首先是我們沒有課能夠去support這樣子
的設備,因為我們系上並沒有任何一門課叫做咖啡烘豆的
什麼什麼課程,那他很牽強說,沒有啊,這個咖啡烘豆之
後會跟飲料調製、調酒綁在一起,那他這麼一講我們把它
牽連在一起,完全為他的老婆鋪路啊,因為他老婆具有國
際咖啡師的認證嘛,所以就會烘豆,所以一定是之後給他
太太。然後委員們就開始說,那不管怎麼樣,你這一筆不
小錢三十幾萬,那你有想想到電啊,什麼樣的情況,我們
可不可以先把錢做我們系上真的需要去汰換……,所以當委
員你一言我一語提出跟他意見相左的時候,我們的主任就
在現場就大罵,就是飆罵幾位委員說你很low,所以這個
狀況,我們被罵的幾位委員也有跟學校提了申訴,因為那
個已經叫做職場霸凌跟人身攻擊」,有投訴人A採訪錄音
譯文可參(見原審卷第136-137頁),參以投訴人A已明確
說明為何認為乙○○想要購買31萬元之烘豆機供戊○○使用之
理由,且相關內容符合常情,是丙○○在系爭報導1中表示
有人投訴乙○○要求系上審理預算的委員同意購買高價烘豆
機供戊○○使用等情,且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難認有侵害
乙○○等2人名譽之行為。
⒌投訴人A陳稱:「因為那個日本學生考完試之後就來系辦哭
,……因為她一直都沒有修過,……,所以到了四上算是她最
後一次機會,如果再沒過的話,她就真的要延畢了,因為
這是必修課,她就問了老師說有沒有什麼補救方案,老師
就跟她說你就是在考卷後面上寫,(丙○○:帶她出去玩?
)對啊」、「外籍生已經有跟他反映說,你可不可以出給
我英文的題目,因為我的中文解讀不好或是你要拉長我考
試的時間,沒有。然後之後就跟外籍生說沒關係啊,就你
可以帶翻譯字典來,你只能帶翻譯字典不可以用手機,對
只能用翻譯字典,那個外籍生就來系辦說可是翻譯字典一
台好貴啊,我們沒有錢買」;投訴人C於訪談中陳稱:「
然後他但只要基本上外籍生,因為聽不懂中文,所以可能
都會被當,(丙○○:所以○○的老師基本上都會再出一份英
文的考卷?)(投訴人B:對,但他沒有),他堅持說不
要(出英文考卷)嘛,說他一視同仁這樣子」,有投訴人
A、B、C採訪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第135-136、140頁
),且投訴人亦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考試答題紙擷圖(見
原審卷第第143-149頁,內容詳參前述㈠⒈、⒎所示),是丙
○○在系爭報導2中表示有人投訴乙○○對不擅中文之外籍學
生極不友善,不准使用翻譯軟體且讓外藉學生必修學分一
再被當,卻告知如同意帶乙○○去日本玩,就可以加分過關
,日籍學生因此在考卷加註會帶乙○○去日本玩,果被加分
17分方免於被當等情,核與事實相符,且已盡相當查證義
務,要非屬侵害乙○○名譽之行為。
⒍系爭報導1雖於內文提及乙○○等2人係「二婚」,雖與乙○○
等2人之婚姻狀況不符,惟「二婚」一詞僅有第二次婚姻
之意,為中性詞彙,且系爭報導1中主要著墨於乙○○等2人
教學內容及行政處理之相關問題,並未就乙○○等2人之婚
姻狀態有何負面之陳述,自難徒憑「二婚」一詞即認乙○○
之名譽權受有侵害。況投訴人A於採訪中陳稱:「我剛剛
就在群組問他們(指其它同學),他們就說一定是,因為
他們知道那時候○○很常跟我們通電話,所以那時候他們就
說,那一定就是那時候是○○跟我們講完,我們馬上跑去群
組跟他們講的」、「(丙○○問:所以基本上也是從老師那
裡得知二婚這件事情,這樣子?)對阿,因為我們學生也
好像也沒有什麼(丙○○:也不會特別去打聽老師的婚姻狀
況啦),對啊,……,但是就我們大家的印象,都是記得是
○○講的,這樣子」,有投訴人A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
第425頁),足見丙○○係因採訪中聽聞投訴人A等人談及乙
○○係二婚而轉載於系爭報導1內。本院審酌乙○○等2人確為
夫妻,丙○○並非執法人員,無法正確知悉他人婚姻狀態,
丙○○基於採訪結果而撰寫系爭報導1,所取得之「二婚」
消息縱有誤會,惟觀諸系爭報導主要內容,攸關學生受教
權及人格維護之公共利益,且與事實相符,業已認定如前
,且丙○○並未就乙○○等2人之婚姻狀態做出如乙○○等2人指
摘之離異、婚姻不穩或對女性私德臆測、貶抑等主觀負面
評價,自難僅因丙○○誤載「二婚」一詞,而得認定乙○○等
2人名譽權受損。
⒎丙○○於刊登系爭報導前,已電話採訪乙○○,有乙○○之採訪
錄音譯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1、152頁),並將乙○○
之回應如實呈現於系爭報導中,內容如下:「對此,林姓
系主任也回應表示,調酒課聘用其伴侶一事,並未違法,
且他今年2月才剛當上系主任,而他老婆早就在系上擔任
兼任教師3年多,利用影音上課也只是為了要讓學生可以
重複觀看練習考證照。至於購買31萬元的烘豆機是為了要
配合農學院各系資源統合,並不是要為自己老婆鋪路。他
強調,在匿名平台上的留言大概是2名遭學校處分的老師
煽惑學生發文,為了顧全大局和保護師生他選擇全數隱忍
,『但5/20號招生季過後,就是我個人的意願了』」(見原
審卷第34頁)、「針對被學生控訴在考卷後面寫帶他去日
本玩就可以加分一事,林姓系主任則否認此事,強調事件
被貼在Dcard上,校方在第一時間就已經介入關心,並鎖
定爆料者身分,疑似是2名遭學校處分的老師煽惑學生發
文,惟爆料者無法提出實質證據,加上臨近招生期,他為
了顧全大而未有進一動作,『但5/20號招生季過後,就是
我個人的意願了』」(見原審卷第37頁),丙○○亦有採訪○
○大學公關室,並將回應內容一併呈現於系爭報導中,內
容如下:「院長在貼文露出後找來學生訪查,被指控是找
學生麻煩一事,應該只是師生溝通上的誤會,目前相關狀
況已經上呈公文至副校長室,這禮拜就會成立委員會進行
審查,後續也將視審查結果依法處理,不會因為招生季就
有所耽擱延誤,且若真的有包庇狀況,院方就不會將公文
上呈至副校長室」(見本院卷第34頁),足證丙○○已確實
善盡平衡報導之責,難認主觀上有何侵害乙○○等2人名譽
之故意,或未盡善良○○人之注意義務。
⒏綜上,丙○○所為之系爭報導已盡合理查證責任,且除「二
婚」一詞外,其餘皆與事實相符,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並
無侵害乙○○等2人名譽情事。又上訴人指稱系爭報導以「
空降配偶擔任助理教授」、「教學內容僅靠播放影片」、
「否決學生喜愛教師續聘案」、「對外籍學生不友善」、
「濫用權勢壓迫學生」等,易使一般眾認定乙○○等2人有
失德行,貶損其社會評價云云。惟丙○○既已就系爭報導證
明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責任,而系爭報導涉及○○○○系之
行政事項及學生受教權益,乃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丙○○
縱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個人主觀意見,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
(相關見解參前述㈠⒐),而受憲法之保障,自非侵害乙○○
等2人之名譽權。
㈣丁○○自承有為系爭留言,並陳稱:伊在網路上發表這件事情
,是因為學術倫理涉及公益,希望大家注意等語。經查:
⒈丁○○提出其查詢乙○○於GOOGLE CHOLAR公開網頁之近三年學
術成果列表、「WOS撤銷多本知名SCI、SSCI期刊」之提醒
電子郵件、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學研究科網頁翻印頁、雲林
科技大學「不鼓勵期刊或出版社」清單、臺大醫院醫學研
究部第126期共同研究室電子報、○○大學何萬順教授之「
學術期刊的白與黑」文章、○○大學○○學院江○○院長於LINE
群組之通訊紀錄等資料做為其合理查證之證明。據乙○○學
術成果列表列表顯示其發表學術文章之發布機構確實幾乎
均為MDPI(見原審卷第271-273頁);且「WOS撤銷多本知
名SCI、SSCI期刊」之提醒電子郵件記載:「依據今年(1
12年)3月20日Clanrivate科睿唯安公布最新版的Master
Journal List,有多本知名期刊已經被Web of Science從
SCI、SSCI撤銷,包含MDPI、Hindawi…等大型出版社」(
見原審卷第275頁),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學研究科網頁記
載「台大與陽明皆建議避免:MDPI」(見原審卷第278頁
);雲林科技大學「不鼓勵期刊或出版社」清單中亦列有
MDPI(見原審卷第279頁);臺大醫院醫學研究部第126期
共同研究室電子報記載:「MDPI最受到學界注意和批評的
一點是出版的特刊數量非常多,實因特刊常由不同的客座
編輯所負責,期刊主編對於特刊的控制很小,加上MDPI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