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郭壽煇
郭張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法佑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原於民國114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