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HIEU VAN PHUNG(中文名:紹文馮,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IEU VAN PHU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參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HIEU VAN PHUNG(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
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14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4年10月2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10月3
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