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 ZHI KANG(中文名:黃志康,馬來西亞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ZHI KA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NG ZHI KANG(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
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檢察官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9日起,第一次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