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34號
TCHM,114,聲保,634,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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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明順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乘機性交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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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