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育琦(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668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