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秝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秝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秝宸(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668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