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書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書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邱書廷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
刑人係分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之2罪,犯行相距約1年2個月,受刑人目前
3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
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邱書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8日 110年5月3至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7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3年6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2月14日 113年12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61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