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55號
TCHM,114,聲,125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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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蔣憲忠


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
第2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憲忠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
51號案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
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庭審過程中,法官對程序進行之告知、雙
方當事人之陳述,因涉及用詞精確及語意理解,惟筆錄由書
記官速記摘錄,難免簡化或遺漏,未盡反應庭審實況,故聲
請人即被告蔣憲忠(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於民國114
年5月2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
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諭知相關沒收
;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決撤
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經核聲請人為該案之當事人
,其具狀聲請交付該案於114年5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
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並已敘
明其聲請理由,核屬為其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
該案件如前所述的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就該錄音光碟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否則
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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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