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44號
TCHM,114,聲,124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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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宇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
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
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
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
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以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3月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1 0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有期 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劉宇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12.21、113.01.17、113.01.25 112.09.15 112年1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判 決 日 期 113.12.05 113.12.05 113.12.0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06 114.01.06 114.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39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併科罰金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 日 期 114.04.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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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