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19號
TCHM,114,聲,12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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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景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8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
  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陳景心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
罪(共17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後,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嗣經最高
法院以114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判決撤銷改判處附表所示之較
輕刑度確定(撤銷前刑度各為有期徒刑5月、10月),有各該
裁定、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4年8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
刑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上開調查表中已表示
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1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分別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2罪,附表編號3-6)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3罪,附表編號7-8)、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罪(2罪,附表編號1-2),均屬與毒品相關犯罪,但
行為態樣、危害程度各異;犯罪時間介於107年4月至同年8
月間,多數行為係同日或相隔數日所犯,販賣對象共2人、
轉讓對象共3人,毒品交易獲利共新臺幣4萬元;且參諸附表
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聲請本案定應執 行刑前,寄送上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其上並有「  如對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 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 體理由)?」之欄位,且經受刑人表示如上,已保障其程序 上之權益,即無於裁定前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 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6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非字第125號(撤銷改判) 114年度台非字第125號(撤銷改判)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110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64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6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2罪)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月10月(8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4日(2次) 107年4月7日 107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7 8 本欄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3日、同年月16日 107年6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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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