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11號
TCHM,114,聲,121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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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蒲玉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18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蒲玉樹(下稱受刑
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高檢署)中分
檢錦嚴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18753號函之指揮執行。受刑
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689號裁定(下稱A裁定)、10
2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
年6月、19年確定,A、B二裁定接續執行共計37年6月。受刑
人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且B裁定附表編號2
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最早
確定判決確定基準日所犯,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將A
裁定附表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至9之罪合併處罰,因而向
臺中高檢署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卻遭檢察官以無一事
不再理之例外情形否准所請。然檢察官未細查B裁定附表編
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的首先判
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4月26日)前,本來即可以合併定刑
,僅因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18年,
又經檢察官將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與之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9年,而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
101年5月4日,是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4月26日
)後,導致A裁定與B裁定不符合定刑要件,而需接續執行,
此部分顯然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且若將A裁定附
表所示各罪加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其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下限為15年4月,
與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最高上
限為31年1月,下限為16年5月,與原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
度相差6年5月以上,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自屬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是檢
察官之函覆有理由欠備之違誤,且有不當,爰依法提出聲明
異議,請撤銷檢察官上開函文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
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
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
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
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被告所犯
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
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
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
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
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
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
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
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
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最高法院
最近之統一見解。如受刑人在無上開例外之情形下,就原確
定裁判所示之數罪,請求檢察官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檢察官不予准許,於法相合,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
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
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
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
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
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
,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
,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
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
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
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
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
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
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
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
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分別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9年確定在案。嗣聲請人請求將A裁定、B裁定所示之罪拆解、改組,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中高檢署檢察官114年8月26日中分檢錦嚴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18753號函以:「…上開A裁定、B裁定均為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㈡台端雖認上開A裁定、B裁定之接續執行刑期合計37年6月,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台端過苛、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語。然上開A裁定、B裁定於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合併之刑期,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台端所述改組搭配定刑,難謂法院重新更定之應執行刑,確有台端主張之有利結果,自無從認客觀上台端有因上開A裁定、B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綜上,台端聲請就相同之數罪拆解、改組重定應執行刑,其聲請無理由」等語為由,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裁定、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主張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加B裁定附表編號2至
9所示之罪可合併定刑,與B裁定編號1所示之罪接續執行,
較原A、B裁定接續執行有利云云。惟受刑人所犯如A裁定、B
裁定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係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26日,是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
定刑基準日為101年4月26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4月26
日前所犯)。B裁定最早判決確定者係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1月19日,定刑基準日為101年
11月19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11月19日前所犯)。而B
裁定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是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
準日101年4月26日前所犯,但B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其中一
罪,犯罪日期為101年4月28日,是於101年4月26日後所犯,
不得與A裁定合併定刑。又依A裁定所載,係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就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審
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裁定,且聲請時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
均已確定,可認此部分是受刑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
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
A、B裁定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
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應受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拘束。 
 ㈢至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雖達37年6月,雖逾刑法第51條第
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但若將A裁定與B
裁定附表編號2至8合併定刑,A裁定之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
5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30年以下。再將B裁定附表編號1、9
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年1月
以上,有期徒刑4年1月以下。則受刑人所犯如A、B裁定附表
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最高刑度合計可達34年1
月,亦超過有期徒刑30年,相對目前接續執行37年6月,難
認有何亟需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之特殊情形。況多個數罪併
罰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
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
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
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
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
,有違上開「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
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
義之旨相違。 
四、綜上,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已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均
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且並無存在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形,檢察官否准聲請人之請求,難
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所執上開理由聲明異議,自
不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08.22至100.09.20    100.09.19    100.09.19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319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3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判 決 日 期    101.03.19    101.05.28    100.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100年度訴字第2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4.26    101.06.18    101.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4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2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2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0.10.05    100.10.05    101.03.12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92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判 決 日 期    101.06.18    101.06.18    101.08.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101度訴字第1255號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7.16    101.07.16    101.09.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7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7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9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11次  有期徒刑15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1.03.03 101.01.22、101.01.30 101.01.22、101.01.22 101.01.22、101.01.23 101.01.26、101.02.08 101.02.19、101.02.21 101.01.20    101.01.23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772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 日 期   101.11.14    102.04.17    102.04.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14    102.05.06    102.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1.01.18 101.01.21、101.01.26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5.06    102.05.0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06    101.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71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發監執行)
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年,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7次 犯 罪  日 期   101.05.04 100.08.21、100.08.25 100.06.27、100.09.07、100.09.11、100.09.16、100.06.26、100.09.13、100.03.26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2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1.10.26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2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19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21號(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1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1次 有期徒刑7年6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0.06.27   101.03.25 100.08.21、100.08.23、100.08.23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8.22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9.06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1次 有期徒刑8年,2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0.08.25 100.09.07、100.09.13 100.06.28、100.06.28、101.04.28 偵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等 最後事事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 決 日 期   102.08.22   102.08.22  102.08.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1030、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9.06    102.09.06    10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34號(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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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