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受刑人鍾明賢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
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
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受刑人鍾明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04/20至106/08/04 106/04/09至106/04/10 107年12月間至 107/1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字第153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74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80、7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38、119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29號 判 決 日 期 109/03/19 109/04/14 109/11/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38、119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2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04/21 109/06/01 109/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79號(114執緝1710)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7號(114執緝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