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陸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由
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
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向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
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
,迄今已逾期並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意見。爰審酌受刑人各次
係因參與詐欺集團而分別數次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等
罪,固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惟兼衡其所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之罪數合計多達46次,且除參與屬犯罪組織之
詐欺集團外,並另分工擔任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向車手
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水成員,及監管提供人頭帳戶者等角色(
見本院卷第14、38、59頁)等情,故認所定之應執行刑亦不
宜過於輕縱,故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及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前曾
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年2月確定,另綜為考
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
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5日(2次) 111年6月24日 111年6月25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86、4014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86、4014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86、40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判決日期 112/07/27 112/07/27 112/07/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01 112/09/01 112/09/01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 編號1-3所示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臺北地檢113執更108) 以屏東地檢113年執更助字第000131號執行中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2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9日(3次) 111年6月23日-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24日 111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4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85、1096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2年度偵字第531、1903、2118、2727、3504、3608、3640、4491、5765、5827、6106、6107、6108、7298、77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12/11/28 114/05/27 114/05/27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8 114/07/02 114/07/0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1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12號 以屏東地檢113年執助字第000235號執行中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14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7月4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85、1096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2年度偵字第531、1903、2118、2727、3504、3608、3640、4491、5765、5827、6106、6107、6108、7298、77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14/05/27 114/05/27 114/05/2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02 114/07/02 114/07/0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1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1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