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60號
TCHM,114,聲,1160,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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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育(下稱受刑人)因背信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
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曾
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
1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
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就檢察官聲請
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
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
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且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
(本院卷第111、113、115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及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
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
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林瑞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背信罪    背信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3年10月 ⑵有期徒刑1年 ⑶有期徒刑2年 ⑴有期徒刑2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⑴103年7月17日至103年8月1日 ⑵108年5月28日 ⑶109年4月16日 ⑴104年7月16日 ⑵106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24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4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4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6號(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37號(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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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