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宇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宇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高宇呈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11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
人分犯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共同傷害罪、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共3
罪,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時間相近,與編號3所示之罪差距4個
月,受刑人目前21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
,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
就本案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高宇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共同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5至26日 112年10月22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6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7日 114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6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7月27日 114年7月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85號 (已執畢,檢察官於執行時應扣除)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6號 附表:受刑人高宇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6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6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