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96號
TCHM,114,聲,1096,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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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昱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昱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昱欽(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
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9、11至12均屬詐欺犯罪,且犯罪時
間集中於110年1月20日至25日間,編號3為提供金融帳戶供
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洗錢犯行,與上開各詐欺犯罪之犯罪動
機及性質均甚為相近,犯罪時間亦屬密接,另編號10則為幫
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與上開各詐欺、幫助洗錢罪之犯罪
態樣、侵害法益明顯不同,犯罪時間差距1年餘之久,彼此
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及編號1至9曾經定其執行刑(詳
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洪昱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判決應執行刑為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4日 110年1月24日 109年11月初至109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0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0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5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111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15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1.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93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編號4至9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3日至110年1月24日 110年1月23日至110年1月24日 110年1月23日至110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修正犯罪日期 3.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4至9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23日至110年1月24日 110年1月23日至110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號 2.修正犯罪日期 3.編號1至9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2月(1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3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032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53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9號 2.修正罪名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1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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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