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44號
TCHM,114,聲,1044,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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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洪偉誠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
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4年7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
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一般洗錢(含未遂)、幫助一般洗錢
共15罪,罪質相仿,犯行於112年2、3月間密集為之,受刑人目
前28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
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回覆希望從輕
定刑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3項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洪偉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5次)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4至16日 (5次) 112年3月15、16日 (2次)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70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70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附表:受刑人洪偉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5次)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4至16日 (5次) 112年3月13至16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70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70號 (編號1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附表:受刑人洪偉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2月6至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1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5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4月17日 114年6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8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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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