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簡煌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101年度執字
第180號、102年度執字第1692號等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簡煌洲(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受刑人於97年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78號)、於民國100年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3年(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聲請意旨誤載為108
年,均逕予更正】年執字第180號)、於102年因偽證案件,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即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692號);於103年經本院103年聲字第3
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
度執助字第822號執行指揮書),後因更換指揮書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78號、101年執字第180號、102年執
字第1692號定執行刑為29年6月,係對受刑人不利之裁定,
且影響受刑人之自由權益,且受刑人於103年後並無新增有
罪確定之判決,後續將原本24年執行刑更改為29年6月,有
違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受刑人依法請法院重新裁定
應執行刑,以維權益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
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於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 等情形而言,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 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 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
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 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 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 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數罪執行之說明:
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以97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分署檢察官核發98年執字第7號執行指揮書令受刑人於98 年1月21日入監執行,並於99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出監,有 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⒉受刑人另因犯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刑,其中編號5至7、8至10並分別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經檢察官分別核 發如附表編號4至10備註欄所示執行指揮書執行之。嗣檢察 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而於103年3月1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4年,並於103年3月25日確定。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核發103年度執更字第172號執行指揮書,並囑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助字第822號、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代執行之,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裁定、 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參。 ⒊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以102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2年度執字第1692號執行指 揮書,並接續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3年度 執助字第822號執行指揮書後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 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參。 ⒋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6 年11月(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附表編號1 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有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利益,而於107年9月10日 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審核後認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符合刑法數罪併罰要件,而函知受 刑人如欲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請填寫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後寄回,再依受刑人聲請意願辦理,並說明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4年(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執更助254 號指揮書,31罪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 ),如再經法院重新裁定確定後,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 之裁定依法當然失效,受刑人即應執行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 罪重新裁定之刑度(法定得裁定最長有期徒刑14年6月), 再接續執行販賣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再接續偽證 罪有期徒刑6月等語;受刑人於收受上開函文後,於107年10 月2日填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7 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21日投檢蘭勤107執聲他423 字第1079919387號函、107年10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 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受刑人意願於107年12月26日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於108年1月7日以1 08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於108年1 月22日確定。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該確定裁定核 發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之,並於該指揮書 之後接續執行101年度執字第180號(即附表編號8至10所示 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2年度執字第1692號( 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等案,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
⒌綜上,受刑人於103年後雖無新增有罪確定之判決,惟其既於 107年9月10日曾向檢察官請求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知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效果, 經受刑人確認後,即依受刑人意願,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各罪,向法院重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法院審核 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就該確 定裁定內容,據以核發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執行指揮書, 對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 至11所示各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之內容, 依前所核發101年度執字第180號(即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各 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指揮書及102年度執字第1 692號(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指揮 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經核均係屬檢察官執行指 揮職權之合法行使,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 方法不當」可言。受刑人以其於103年後並無新增有罪確定 之判決,後續將原本有期徒刑24年執行刑更改為有期徒刑29
年6月,有違刑法第51條合併數刑罰之規定云云,指摘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容有誤解。
㈡又受刑人認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 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6年確定後,換發執行指揮,並接續執行其所犯如附表編 號8至10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及附表編號11所 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之結果,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6月 ,較之未重新定應執行刑前,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4至10所 示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及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所處 有期徒刑6月,分別接續執行總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1月 更為不利,是請求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顯係就檢察官 依其意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裁定結果,不如其所預 期而有所爭執,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具體指摘有何積極 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則依前開說明 ,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簡煌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搶奪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7年7月2日 97年7月2日 97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47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97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840號 確定日期 97年12月30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臺南高分檢98年度執字第7號,於99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畢) ⒉編號1至7,於108年1月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字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於108年1月2日確定(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強盜 竊盜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97年6月11日 97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73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47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99年度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00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 99年度訴字第595號 確定日期 100年6月23日 101年6月18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88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89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565號) ⒈編號4至10,於103年3月1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並於103年3月25日確定(南投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7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822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 ⒉編號1至7,於108年1月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字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於108年1月2日確定(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17罪) 有期徒刑7年9月(共9罪) 犯罪日期 97年6月30日 100年3月10日(2次) 100年3月11日(4次) 100年3月13日(2次) 100年3月14日(2次) 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21日 100年3月29日 100年3月30日 100年4月1日 100年4月5日(2次) 100年3月16日 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21日(2次)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4日 100年3月26日 100年4月1日 100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4784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判決日期 101年7月26日 100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626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確定日期 101年11月8日 100年10月13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24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565號) ⒉編號1至7,於108年1月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字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於108年1月2日確定(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8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0號(編號8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4至10,於103年3月1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並於103年3月25日確定(南投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7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822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5日 101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531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00年8月24日 102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確定日期 100年10月13日(撤回上訴) 102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0號(編號8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⒉編號4至10,於103年3月17日經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並於103年3月25日確定(南投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7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822號、104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