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42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賴建廷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0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建廷(下稱受刑人)所犯如
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所處之刑,均合於裁
判確定前所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認檢察官所為之聲
請為正當,因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固非無見。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
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
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
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罪刑部分,法院基於不
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併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
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
刑,依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關於「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確定判決」部分,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數共43罪,並未將民國111年3月30日詐
騙被害人陳耀居之加重詐欺犯行(即該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
4部分)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而依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受刑人
所犯加重詐欺罪共44罪,包含上開詐騙被害人陳耀居之犯行
,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4月,據此固堪認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內容,確與前
開確定判決內容有所出入。然檢察官就此既未提出書面更正
或補充聲請,即難認已將此部分犯行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範圍。則原裁定未經檢察官聲請,逕將此部分一併納入
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自行於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欄補充「⑼
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書漏載)」等字樣,除有違反「訴外
裁判禁止」法理之虞外,亦與前述最高法院所揭示由檢察官
依其法定職權向法院提出聲請之意旨相左,是否妥適,即非
無研求之餘地。以上,雖非抗告意旨所指摘,然為本院應依
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裁定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
依法將原裁定撤銷。又附表編號2部分確有與上開確定判決
內容不符之情形,已如前述,則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之⑼部分
究係刻意排除,抑或不慎有所疏漏,應由原審究明,為維受
刑人之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另行處理,以期妥適。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原裁定附表:受刑人賴建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⑵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⑶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⑷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⑸有期徒刑1年8月 ⑹有期徒刑1年10月 ⑺有期徒刑1年11月 ⑴有期徒刑1年3月(8罪) ⑵有期徒刑1年4月(23罪) ⑶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⑷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⑸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⑹有期徒刑1年8月 ⑺有期徒刑1年9月 ⑻有期徒刑1年10月 ⑼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書漏載) ⑴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2萬元) ⑵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3萬元) 犯罪日期 110/07/12~110/07/14 ⑴至⑻111/03/30~111/06/24 ⑼110年11月間之某日起~111/03/30(聲請書漏載) 110/1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65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24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05/29(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3/04/02 113/04/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32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01 113/05/15 113/06/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5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56號 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號3未定刑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8月 ⑵有期徒刑1年6月 ⑶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⑷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⑸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07/12~110/07/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3/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74號 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