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77號
抗 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軒豪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葉芷彤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
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
選任辯護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針對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7號一審
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就原審法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之抗
告,於民國114年9月4日為114年度抗字第577號裁定。而葉
芷彤律師為被告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故本院前揭114年度
抗字第577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