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6號
TCHM,114,侵上訴,6,2025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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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E000-A11163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訴訟參與人 AE000-A11163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黃鈺淳律師
黃詠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侵訴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8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AE000-A111636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肆罪,各處
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
辦之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且禁止對AE000-A111636實施家庭暴
力。
  犯罪事實
一、代號AE000-A111636A(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男)於行為當時為成年人,其母親與當時為少年即
代號AE000-A111636(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乙女)之母親為姊妹,其等間為表兄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男明知乙女係未滿18歲之
少年,乙女因母親與娘家親屬關係密切,於假期時常獨自或
與母親及弟弟前往舅舅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住處(正確地址
卷)暫住;甲男亦因工作關係借住於上址。甲男竟利用與乙
女待在同一房間之機會,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不顧乙女出言制止及出手撥開,違反
乙女之意願,出手觸摸乙女內衣外之上半胸部一段時間。
 ㈡於111年9月11日中秋連假最後一天,違反乙女意願,將手伸
乙女內衣褲內,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及外陰部,經乙女出言
制止、以手撥開,仍接續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外陰部一段時
間始停手。
 ㈢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1、2時許,甲男趁與乙女及其弟、母親
AE000-A1116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同睡一房
乙女之弟與丙女均已在床上就寢、乙女躺臥在床側之機會
,甲男因睡在乙女床側地板,見乙女看完書欲就寢之際,違
乙女意願,將手伸入乙女內衣褲內,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及
陰部,經乙女揮手制止,甲男仍持續撫摸乙女陰部一段
時間後始停止。
 ㈣於111年10月10日上午6時許,甲男又利用與乙女仍在同一房
間就寢之機會,違反乙女意願,將手伸入乙女內衣內,徒手
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經乙女用力以手撥開始停止。
二、案經乙女丙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1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
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裁判
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
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涉及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
褻等罪,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且被害
人即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甲男為表兄妹關係,因本院所製作之
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告甲男、告訴人乙
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告訴人乙女及其
等親屬、友人、老師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等身分包括就讀學校等資訊均予以隱匿,而僅記載其代號
姓氏
二、證據能力:
 ㈠爭執部分: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告訴人乙女警詢筆錄、告訴人乙
女就讀學校之家庭聯繫與個人晤談紀錄、桃園市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的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之證據能力。茲說明如下:
  ⒈就告訴人乙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部分,因告訴人乙女
後於偵訊及原審時均曾到庭證述,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告
訴人乙女上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不利事
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⒉按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
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
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
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1項
)。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
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
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第2項)。學生
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
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第3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案卷內乙女就讀學
校之家庭聯繫與個人晤談紀錄,係屬公務員之校內教師
前揭輔導需求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且被告及辯護人並
未指明上開文書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第1款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以前揭文書
係從事業務之人針對本案事件所做成之非例行性報告,認
無證據能力,尚有誤會。至辯護人另爭執之桃園市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的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本院並未以該文書作
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就此部分證據能力,不再贅
述。
 ㈡不爭執部分:
  ⒈除前所述外,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140頁),迄至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
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⒉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
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與乙女共處,且於111年9
月11日即中秋連假最後一天,曾隔衣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
大腿內側,及於111年10月10日,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
下半身身體,然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111年8月9
日晚上11、12時許,告訴人乙女在我睡覺時,請我去幫她買
泡麵,當時她用頭髮甩到我臉上,我就起來壓住她的手,叫
她去睡覺,當天就沒有其他肢體接觸。111年中秋連假最後
一天,告訴人乙女主動和她媽媽說要留在舅舅家晚一點再回
去,要媽媽和弟弟先回去,後來告訴人乙女和我在樓上同一
間房間,告訴人乙女主動咬我手指,並要我摸她,我們彼此
隔著衣服互摸胸部及大腿內側,後來舅舅打電話來要告訴人
乙女準備行李,舅舅要載她去搭火車,告訴人乙女還請我幫
忙她整理行李。111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下午4、5點,告訴
乙女和她媽媽說要在舅舅家晚一點回去,當時我在玩手機
,告訴人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我和告訴人乙女說「要
我摸妳嗎?」告訴人乙女就說「嗯」,之後我們就隔著衣服
互摸胸部及大腿內側。我沒有在111年10月9日就寢及111年1
0月10日早上6點,觸碰告訴人乙女,也從沒有觸碰過告訴人
乙女的外陰部及用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陰道。關於告訴人
乙女所提出之通話錄音部分,我在錄音之前,我有和我爸爸
洪○講一下大概的事發經過,但我只有在告訴人乙女與我父
親對話過程的中間出現一下,後來我就離開了,所以不知道
他們後續講了什麼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告訴人
乙女指述前後不一,不斷於歷次偵審中翻異其詞,且於與被
告之父通訊過程中曾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
有都有成」,並曾多次書狀表達對被告訴追之意,告訴人陳
述有偏頗之虞,其可信度低落;②依據證人林○○(被告及告訴
乙女之舅舅)、證人洪○○(被告之兄)於原審審理時證述,
可知告訴人乙女與被告在111年8月至10月間互動頻繁、良好
,並無刻意疏遠被告之情,又③從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對話
紀錄以觀,雙方感情親密,且告訴人乙女在生活上對被告多
有依賴,甚至有曖昧舉動,倘若告訴人乙女果真遭受被告性
侵害,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應不可能仍與被告自然地親暱相
處;④告訴人乙女自述在案發前之111年3月即有至身心科診
所看診,領取憂鬱症、焦慮症、安眠藥等藥物,自難辨明告
訴人乙女於案發後看診及其情緒反應之成因是本案所造成;
⑤輔導老師即證人丁女、輔導人員即證人陳○鳳於審理中均證
稱關於告訴人乙女之情緒反應,可能是多件原因累積造成,
恐無法區隔成因究竟為何,只能說明有事件發生時情緒會產
生波動而已等語。經查:被告曾於前揭時、地,多次觸碰告
訴人乙女之胸部及外陰部等情,有以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偵訊及原審時分別指證如下:
  ⒈告訴人乙女於偵訊時具結後證稱:我大概於放假時,每兩
個月會去一次舅舅家,被告和舅舅同住,於111年8月時,
當時放暑假,我自己一個人回舅舅家,舅舅有留一間專屬
給我的房間,當時我和被告都在我房間滑手機,我躺在床
上,被告坐在床邊地板上,他突然用手碰我胸部上方,我
叫被告不要碰我,他回說為什麼不能碰,繼續來回摸我胸
口,持續多久我忘記了,當天發生後我沒有回桃園,還是
繼續住在舅舅家,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我再回舅舅家,
我媽媽和弟弟這次也有回去,我和弟弟、被告都在我的房
間,我和弟弟躺在床上滑手機,被告坐在床邊的地板,他
的手就伸進我衣服裡,摸我的胸部,當下我把他的手撥開
,他的手又伸進我衣服裡面摸我胸部,也有把手伸到褲子
、內褲裡摸我下體,到我媽媽進來房間才停止,被告摸我
胸部持續多久我沒有印象,被告摸我胸部時,弟弟沒有看
到,我因為嚇到,也沒有跟弟弟求救,也不敢跟媽媽講。
於111年10月10日前後幾天,我和媽媽、弟弟回舅舅家,
在我房間,當時媽媽、弟弟、我和被告都在我房間,當時
是晚上要睡覺時,凌晨1點到2點左右,媽媽和弟弟在床上
,我們是雙人床,被告睡在床邊的地板上,我讀完書要上
床睡覺,媽媽睡中間,我和弟弟睡左右兩邊,被告睡我睡
的那邊的地板,我一躺下去,被告就手伸進我内衣裡摸我
胸部,然後手又從褲頭伸進我褲子、内褲裡摸我下體,他
的手指有插入我的下體,我就把他的手拍掉,因為我不敢
喊,但被告還是繼續摸我下體並用手指插入我下體,我沒
有印象持續多久,被告就停止動作,他就繼續睡覺,我也
睡覺,在同一天早上6點,被告手又伸進我内衣摸我胸部
,我就很用力把他手拍開,他手又伸進内衣裡,我再把他
的手拍開,他才沒有繼續。我忘記是哪一次,我有傳LINE
和我朋友說這件事,這件事是學校通報我媽媽,她才知道
,我是因為一直想到被告做的這些事,沒辦法專心唸書,
於112年12月間有和學校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等語(336他卷
不公開卷第23至27頁)。
  ⒉告訴人乙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於111年8月間,我
有去住在舅舅家幾天,這次我媽媽和弟弟沒有去,舅舅有
留一間房間給我和媽媽回來時使用,於111年8月間,被告
用手觸摸我胸口多次,當時是在胸罩上面邊緣,有摸到一
點點胸部,比較上半部乳房的位置,我有把他的手撥掉,
請他不要再碰我,後來是怎麼樣結束的我不記得了,結束
後我就跑到樓下,被告有試圖拉住我,當時我只有和朋友
講,後來有跟學校輔導老師講,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期間
,我和媽媽、弟弟有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份一樣的房
間,我住的期間,被告有進入該房間,他用手觸摸我胸部
及下體,我把他手撥開,但他還是繼續碰我,當時弟弟
然躺在旁邊但已經睡著了,媽媽進來房間後被告才停止,
當時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害怕影響到我媽媽和我阿
姨的感情,後來是媽媽和弟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有繼續待
在舅舅家,在同一天比較晚的時候才回去,因為我媽媽他
們要搭自強號,沒有買票要用站的,但我膝蓋受傷不能站
那麼久,所以我搭比較晚、有座位的區間車,於111年10
國慶連假,我和媽媽、弟弟有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
份一樣的房間,我住的期間,被告有進入該房間,當時是
凌晨1、2點,他用手觸摸我胸部及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部
媽媽和弟弟當時在房間內睡覺,我當下嚇到就把被告的手
撥開,我沒有喊叫,只有小聲地和被告說不要再碰我了,
但他還是繼續碰我,直到他自己停下來,隔天早上被告也
有用手摸我胸部,我把他手撥開,他還是繼續碰我,國慶
連假也是我媽媽、弟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是當天比較晚的
時間回去,因為晚一點火車才有位置,事後我有和朋友及
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當時我之所以沒有和我媽媽說這件事
,那是因為我不希望我媽媽和阿姨、舅舅的感情變得不好
,加上我媽媽已經沒有爸爸那邊的幫助,我擔心我講出去
後,媽媽也會失去娘家這邊的幫助,基於親情壓力及擔心
親人傷心難過,所以才沒有講出去,案發後被告要求我繼
續與他保持正常聯繫,就是裝作沒事的樣子,而且我想說
裝作沒事,是不是對我來說就像甚麼都沒有發生一樣,我
就把自己掩飾地和本來一樣,覺得這樣也許會讓我自己心
裡比較好過一點,但我後來一直沒有辦法釋懷這些事情,
也會想要去自殘,我會覺得自己骯髒,覺得心裡很痛苦,
且沒辦法睡覺,還會做惡夢,我還會夢到沒有對我做這件
事情的大表哥也對我做這些事情,所以才會決定要切斷與
被告的聯絡。111年8月以後,我有嘗試跟媽媽說過不要回
舅舅家,但媽媽會要求我要回去,我不敢把真正原因告訴
媽媽,所以就聽話的回外婆家。而在舅舅家遇到被告時,
因為被告曾經當天威脅我不准有異常,所以沒有特別迴避
。且因為媽媽很信任被告,所以覺得被告跑來我們睡覺的
房間同睡沒有關係。另外,我沒有在事發時馬上求救,是
因為覺得如果被告馬上收手,我也沒有證據,也很害怕想
要顧全大局把這件事壓下來。當舅舅知道這件事時,他第
一反應不是關心我,是叫我壓下來。在這件事情當下我就
有這個疑慮,所以我就沒有選擇大叫,因為我認為家裡沒
有人會支持我,才決定只要排除被告的侵擾就好,且想要
裝作沒事、保持正常互動,看會不會覺得好一點。我有傳
訊息告知我的友人,是因為我沒有辦法再繼續裝作沒有事
情,壓力很大,我需要一個可以抒發的地方,我覺得告訴
我的友人,家人不會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430至476頁)

  ⒊經核告訴人乙女就其遭受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時間、地點
、次數,遭受侵害之方式、身體部位,及關於其母親、弟
弟於事發時是否在場等節,前後指述大略相符,並無嚴重
歧異之處。
 ㈡告訴人乙女於事發後,曾與被告父親洪○及被告之間進行通話
,經告訴人乙女錄製後提出通話錄音檔案,業經原審勘驗後
製成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4至115頁)
,於該次通話過程中,被告父親洪○稱「如果他承認他有摸
妳,他這點他剛剛,他跟妳認錯。」,被告表示「我剛剛都
承認」,告訴人乙女表示「那我想請問一下,他到底摸了哪
裡?」,被告稱「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
過啦。」,告訴人乙女又詢問「那胸部有沒有?」,被告回
應「還有胸部啊,對啊,胸部有啊,我剛剛都。」,洪○表
示「他說有,他承認都說有。」,告訴人乙女又問「那摸了
幾次嘛?」、「八月、九月、十月都有對不對?八月 、九
月、十月都有」,被告回覆「對啊,我剛剛有講過啦。」,
足認告訴人乙女證稱被告於前揭時、地,曾觸摸告訴人乙女
之胸部及外陰部等情非虛。
 ㈢被告就與告訴人乙女間曾有親密肢體碰觸等情,於警、偵訊
及法院審理時分別陳述如下:
  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111年9月、10月我們有隔著衣服互摸
胸部及下體,但沒有將手伸進去乙女內衣褲內等語(偵卷
第11頁)。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陳:9月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突然過來
問我能不能抱得起來她,我抱不起來,然後她問我胸部能
不能給她咬,我說不要,後來她說能不能咬手指,我就給
她咬,後來被害人有摸我胸口和肩膀,我們彼此就互摸,
我也有摸她下半身;10月國慶連假最後1天情況也差不多
,就是告訴人乙女會來挑逗我,我們會互玩,會互摸胸部
跟下體。我摸告訴人乙女時是隔著衣服、褲子摸,我沒有
將手伸進去告訴人乙女衣服、褲子內摸她胸部跟下體等語
(偵卷第32至33頁)。
  ⒊被告於原審時陳稱:111年中秋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
和我彼此互摸上半身、下半身。111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
下午5、6點,告訴人乙女和她媽媽說要在舅舅家晚一點回
去,當時我在玩手機,告訴人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
我和告訴人乙女說「要我摸妳嗎?」告訴人乙女就說「嗯
」,我再問告訴人乙女第2次我要摸你了喔,告訴人乙女
就跟我說我沒有說不要就是可以,之後我們就互摸上半身
、下半身等語(原審卷第63至64頁)。
  ⒋被告於本院時陳稱:111年中秋連假最後一天,是告訴人乙
女主動要我摸她胸部,之後我們就隔著衣服互摸胸部跟大
腿內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下午4、5點時,是乙女自己過
來躺在我身上要我摸她,之後我們也是隔著衣服彼此互摸
胸部跟大腿內側等語(本院卷第146、242、313頁)。
  從而,被告於警、偵訊時亦坦承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最後1
日即111年9月11日及111年10月國慶連假最後1日即111年10
月10日,於其等共同之舅舅上址屋內,曾有觸碰告訴人乙女
胸部、下體之親密行為。
 ㈣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10日18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
息向友人陳○衣表示「剛剛又被纏住」、「我要瘋掉了」、
「幹寶貝要回家」、「他一直把頭放在我胸部亂磨」、「
超噁」、「還問我舒服嗎」、「還說什麼我很好用」,陳○
衣詢問「你家裡有沒有大人啊」、「天啊」、「都去哪了」
,告訴人乙女回覆「我舅舅回去山上」、「外婆在樓下看電
視」,陳○衣表示「快去找外婆」,告訴人乙女回覆「外婆
一定無法」、「我被他拉住不能下去」、「很大力那種」、
「他不讓我下去」、「救命」、「我試過」、「我超害怕」
等語,及於111年8月10日17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
息向友人黃○○表示「好可怕」、「我哥」、「我嚇死」、「
他又要來了」、「我一直說不要」、「被他強壓」等語,及
於111年12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帳號名稱女燕○
○之友人表示「我哥說什麼要和我發生關係」、「他突然發
瘋打我」、「然後問我是不是怕他強暴我」等語,此有告訴
乙女與其友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細觀對
話紀錄中告訴人乙女語氣驚恐,提到剛剛被被告纏住、亂磨
胸部,針對被告行為有詳細描述,並不斷表示自己很害怕、
嚇到、要回家,雖就告訴人乙女於通訊軟體中所傳送之訊息
,亦屬告訴人乙女單一指述之累積證據,然以告訴人乙女
送訊息之時間及語氣,可證明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借住其
舅舅住處時,即曾向友人表達對於被告觸碰厭惡、救命求助
之意,亦可憑此認告訴人乙女與被告間應無曖昧情愫,且被
告之觸碰行為明顯違反告訴人乙女意願。
 ㈤證人即被告之兄洪○○(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證人即乙女
母親丙女於原審及偵訊時就告訴人乙女111年8月後與被告間
之互動情形,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即被告之兄洪○○於原審時證稱:乙女於111年暑假去臺
中大里後,當天回來臉色不悅,我問乙女發生何事,乙女
說被告打她,但沒有說什麼原因,我才主動去問乙女的媽
媽跟弟弟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84、88頁)。
  ⒉證人丙女於偵訊時證稱:乙女有說被告有打她,但我認為
他們是打鬧就沒有認真了解。中秋、國慶後,乙女偶爾會
跟我說哥哥有打她,哥哥有怎樣等語(偵卷第53、54頁)

  依照上開證人證述,亦可證明告訴人乙女於111年暑假期間
即111年8月份自臺中返家後,情緒確實不佳,被告之兄即證
洪○○才會積極詢問告訴人乙女心情不悅原因,甚而向告訴
乙女母親丙女弟弟確認告訴人乙女心情不佳之原因;且
告訴人乙女於中秋及國慶假期後,確曾向證人丙女抱怨被告
之不當舉動。
 ㈥告訴人乙女於事件發生後之身心狀況,除告訴人乙女證述外
,另有證人即告訴人乙女高中輔導老師AE000-A111636C(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證人丁女)及證人即曾對告訴人乙女
進行個人輔導諮商之陳○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訊、
原審時分別證述,及其就診紀錄可資佐證:
  ⒈告訴人乙女於原審時證稱:我原本已經沒事,也在接受學
校諮商,對之前那件事情沒有太大心理影響,但因又發生
被告的事情,導致我心理狀況不是很好,才會選擇再去看
醫生等語(原審卷一第466頁)。
  ⒉證人丁女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女高中班級的輔導
老師,因為告訴人乙女有另案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所以她
高三時,我繼續擔任她的輔導老師,於111年11月21日
,告訴人乙女有來找我,她和我說於111年8月至10月間,
有時候會和媽媽、弟弟一起回台中舅舅家,表哥即被告因
為工作關係,所以住在舅舅家,為了節省冷氣費,所以被
告與告訴人乙女乙女之媽媽、弟弟都睡在同一個房間,
於111年9月時,告訴人乙女在睡覺時,有感受到被告摸她
胸部,當下有把對方手撥掉,對方就沒有再繼續,於111
年10月間和家人一起回台中,又遇到類似情形,被告這次
還有伸手觸摸告訴人乙女下體,告訴人乙女故意轉身,把
被告的手撥開,當時告訴人乙女和我講這些事的時候,感
覺她很生氣,也覺得委屈不知道如何面對等語(偵卷不公
開卷第263至265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
女所就讀高中責任班級的輔導老師,告訴人乙女於111年2
月就開始有找我輔導,總共晤談次數有30次,一開始找我
的原因與本案無關,是因為其他事件,針對本案的晤談次
數為5次,告訴人乙女直到111年11月21日才和我提到本案
事件。當天她有找人陪同來晤談室晤談,她先讓我看了她
和其他朋友的對話紀錄,我再和她了解案件概況,我便和
她說我必須通報家長,我記得我就當場在她旁邊打電話給
她媽媽陳述這個狀況及後續流程,在我印象中,她一開始
是很焦慮的狀態,她其實一開始只是單純不想要再和被告
互動了,但因為告訴人乙女弟弟和被告感情很好,所以
她每天回家都會聽到被告的聲音,事發當下告訴人乙女
知道該如何處理,才會拖延到11月才和我說,一開始她的
情緒是焦慮的,到後來我聯絡了她媽媽,在我處理的過程
中,告訴人乙女覺得沒有被他人相信發生這件事情,且又
姨丈聯絡後,她才開始變成生氣、憤怒的表現,原本針
對11月21日前之另案部分,告訴人乙女的情緒已經比較消
停了,原本以為可以開始進入好好準備學測的狀態,但因
為發生本案後,告訴人乙女變得有更多的情緒等語(原審
不公開卷二第201至216頁)。
  ⒊證人陳○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是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輔導人員,我們單位是學校轉介到我們中心後,我們進
入學校做評估,提供學生諮商,告訴人乙女做過24次個別
輔導諮商,去年學生發生家內性侵事件,有向校內輔導老
師和我這邊陳述事件經過和一些狀態,她提到這些事情的
蠻多時候,會有掩面哭泣的情緒反應,後來雖然通報了,
但她沒有感受到家人的支持,媽媽也承受到一些親友的壓
力,媽媽好像有時候在情緒上比較沒辦法理解告訴人乙女
所遭遇的一些處境,且每一次接獲出庭通知,她都是焦慮
的狀態,於111年8月至11月間,也有安排晤談,8月有一
次,9月、10月間有6次,這段期間比較是在處理之前學校
轉介過來的另案事件,我是直到111年12月16日才得知本
案,在此之前,我們都是針對當初轉介的另案議題在做討
論。在111年11月中到112年1月間諮商次數降為每個月1次
而非每週1次,是因告訴人乙女當時狀態不穩而影響其有
輾轉難眠及常做惡夢的狀態,連帶影響隔天無法出席學校
課堂,諮商也因此取消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190至199
頁)。
  ⒋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前之111年4月、5月間,曾經前往順心診
所,並有比較密集就醫,隨後就沒有再到診所做心理諮商
,然於該年年底的111年12月16日,又再度至該診所進行
諮商,並提到「又開庭」,復於112年8月4日及同年9月2
日就診時,提及遭「堂哥性侵」等情,亦有告訴人乙女
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及順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病
歷資料在卷可稽(原審不公開卷二第7至8、21至25頁)。
  ⒌綜上顯見告訴人乙女雖曾遭另案性侵而心理受有影響,然
其於接受心理諮商、輔導後,於111年4、5月後未再前往
順心診所就醫,顯見告訴人乙女雖曾遭另案性侵而心理受
有影響,然經過輔導諮商、心理治療後,精神狀況有明顯
好轉,因此於111年4、5月後未再到上開順心診所就醫;
然至該年11月間,告訴人乙女因產生睡眠困難、自殘傾向
、無法面對其胞弟與被告之密切往來等身心狀況,故向輔
導老師說出本案事件後出現受有精神創傷之症狀,於向心
輔人員陳述過程中,表現出擔心家人不相信、委屈、焦慮
,表達不願與被告互動之想法。
  ㈦綜合前揭告訴人乙女歷次指證,及前揭㈡至㈥各項補強證據,
實已足以認定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以上開方式,對告訴
乙女為撫摸胸部、下體外陰部等猥褻行為;且被告與告
訴人乙女間雖因係表兄妹關係,兩家情誼甚篤,然被告與
告訴人乙女間並無何曖昧關係,告訴人乙女確實因被告對
其上開猥褻行為,而產生憤怒、情緒低落、睡眠障礙等身
心狀況。
  ㈧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乙女於與被告父親通訊過程中
,曾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
曾多次表達對被告訴追之意,認告訴人乙女陳述有偏頗
之虞等語。然查,細繹附件所載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父親之
通話過程,被告父親因無法認同告訴人乙女認為被告對其
指侵即係性侵,不斷向告訴人乙女表示僅有身體器官進入
才算性侵,被告僅係對告訴人乙女「無禮的侵犯」,並質
疑告訴人乙女如果與被告陳述不一,甚而告訴人乙女測謊
不過,告訴人乙女就會變成誣告,經告訴人乙女告知被告
父親「我也經歷的很多,猥褻等於性侵。」後,被告父親
回以「妳經歷很多,妳去跟檢察官講,我跟妳講,妳這樣
講,檢察官一下就把妳打槍了。妳這樣就是誣告嘛,因為
妳說妳經歷很多嘛,對不對?檢察官就把妳打槍了啦」,
告訴人始回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
成。」,有如附件之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觀之告訴人乙女
前揭回應之原意,僅係欲回應被告父親不斷指責其係誣告
,告訴人乙女依照己身訴訟經驗及對法律之認知,而對被
告父親為適當回應,實難憑此即認告訴人乙女有刻意誣陷
被告之情;況本院認被告有前揭強制猥褻行為,除依告訴
乙女指訴外,另有上述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故難僅因告
訴人乙女之訴訟立場與被告處於對立,即認告訴人乙女
訴均不可採信。
  ㈨被告嗣後雖辯稱:其於111年8月間並無撫摸告訴人乙女胸部
,111年10月10日係在下午時,撫摸告訴人乙女胸部及大腿
內側,且其均係隔著衣服撫摸,未曾觸碰乙女陰部。每
次觸碰告訴人乙女都是告訴人乙女先挑逗而兩情相悅互摸
,並未違背告訴人乙女意願,並提出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
月後,仍多次主動傳送訊息給被告之通訊軟體紀錄為證;
辯護人亦以告訴人乙女與被告間互動情況與性侵害案件被
害人舉措有異,及告訴人乙女之身心狀況,無法辨明確實
係因本案所致等情為被告辯護。經查:
  ⒈被告雖否認於111年8月中旬有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亦否
認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下體時,有將手伸入告訴人乙女
內衣褲內;於本院更辯稱其係觸摸告訴人乙女大腿內側,
並非外陰部,且國慶連假當天是下午4、5點才與告訴人乙
女互摸即觸碰告訴人乙女之胸部及大腿內側。然查,就被
告辯稱其於111年8月間未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未曾
觸碰告訴人乙女陰部等情,核與被告及被告之父親於與
告訴人乙女通話時,被告對於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確認是否
於8月、9月及10月都有觸碰時,曾肯定表述「對啊,我剛
剛有講過啦」等語相違;而被告陳稱僅觸碰告訴人乙女
腿內側,並未觸碰告訴人乙女下體外陰部等情,亦與被告
於前揭與告訴人乙女通話過程中,於告訴人乙女詢問被告
都摸了哪裡時,被告自稱「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
我剛剛都講過啦,」等語相違,另佐以告訴人乙女未曾提
及被告曾有隔衣觸碰其大腿內側之舉措,足認被告於偵審
期間就其於何時點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身體,及辯稱係觸碰
大腿內側,而否認有觸碰告訴人乙女生殖器官即外陰部
辯解,應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⒉按性侵害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
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
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
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
響,致未能於案發時當場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無逃離
加害人而與其虛以委蛇,或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或
未能保留被侵害證據,或始終不願張揚,均非少見;且於
遭性侵害後,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
有人卻常留無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因
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
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
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
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
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而一般性侵案件
之被害人,於遭性侵害後,究會有何情緒反應及自我保護
措施已多有不同,而家內性侵案件和一般性侵案件相比,
因被害人與加害人間關係、長期依附與依賴及社會文化對
家庭期待等多重因素,故家內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情緒反應
,更可能會有一些與刻板印象中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反應
有別。亦即因以下幾個心理與現實層面的原因,導致家內
性侵案件被害人會不敢報案或延遲報案:
   ①創傷性依附:因被害人與加害者間可能存在依賴關係(
例如親情、照顧、經濟),從而在交錯的害怕→安撫→控
制中,形成混亂但強烈的情感連結。尤其在加害者時而
表現出關愛或悔意時,被害人容易陷入「他是不是其實
愛我」的困惑。
   ②解離與情緒麻木: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不再感受到創傷
,可能會麻痺情感,盡量使自己看似平靜而日常互動如
常。並藉由此心理防衛機制,讓自己可以「正常」地生
活下去,暫時避免被情緒壓垮。
   ③羞恥與自責:部分被害人會誤以為是自己的錯,並因此
選擇保持沉默與「表面正常」。
   ④害怕破壞家庭與現實困境:尤其在被害人是兒童或青少
年時,因擔心揭露後可能會導致家庭破裂、自己被責怪
、或失去依靠;且甚至是母親、其他家庭成員選擇不相
信他,反而使被害人更不敢脫離關係。
   ⑤無助與習得性無助:蓋長期的性侵或控制會讓人覺得「
我做什麼都沒用」,久而久之,被害人會停止掙扎,變
得順從,外表上像是接受現狀。
  ⒊就本案而言,❶依照告訴人乙女之健保就醫紀錄及證人丁女
陳○鳳之證詞,雖可認定告訴人乙女於本案案發前,即
因其他性平案件接受輔導、諮詢;且告訴人乙女於其指訴
遭被告強制猥褻期間,均未於接受證人丁女陳○鳳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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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