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振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宇振瑋(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處罪刑
,被告於收受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
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
容候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法院未命被告補
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9日
送達至被告住所,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6、59頁)。惟被告收受上開
裁定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此亦有本
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5、67頁
)。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