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668號
TCHM,114,上訴,668,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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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凱倫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鄭思婕律師
陳珈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1781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595號、113年度偵
字第43312號)「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指明:為尊重當事人
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
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
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㈡本案僅被告對「刑之部分」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本院僅
針對被告所受「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部分進行
審理及審查其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
犯罪事實、罪名、沒收)則均已確定,而不在檢察官上訴及
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指明。
二、被告上訴稱:一審判太重,針對量刑上訴。我跟李學盟都是
聽上手做事情,他被判刑1年8個月,我被判4年2個月,對我
很不公平。我被抓到後,我所知道的事情我都講出來了,我
還有兩個小孩要扶養,請判輕一點(審理程序)。
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㈠被告僅就量刑上訴,原審量刑過重,且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
,被告已就他所知資訊提供資料,有提供上手交付毒品的地
點,但警察查了之後發現沒有監視錄影,所以沒有辦法查出
其他的共犯(準備程序)。
 ㈡原判決量刑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乙○○與李學盟
刑差異過大,他們兩人角色、犯行相當,都是聽命於人,只
是分工不一樣而已,李學盟因為供出上游乙○○,經原審以第
17條第1項遞減其刑,僅判刑1年8個月。這只是因為李學盟
被逮捕在先,而被告被逮捕在後,被告乙○○已經盡量提供上
手的線索,只是警察沒有成功查獲而已,兩人角色犯行、共
犯資訊、犯後態度都差不多,兩人刑度竟然相差2年6月,怎
麼會差這麼多,原審對被告量刑有所違誤,應可以適用刑法
第59條調節,原審量刑差異過大有所不當(審理筆錄)。
 ㈢乙○○行為雖然不對,但被告於113年8月中開始做這樣的工作
,同年月19日李學盟被逮捕之後就停止了,參與時間很短,
也已經主動停止不法行為。其工作內容只是被動依據上手指
示去拿毒品、補貨的機械性行為,顯然是底層邊緣的角色,
乙○○也只有做了兩次,其中一次還是警察釣魚,唯一成功一
次也只有2克愷他命而已,法益危害程度微小,被告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良好(審理筆錄)。
 ㈣原判決雖然以被告持有毒品數量很多不宜減刑,但這些毒品
都是被告暫時保管而已,被告不是實際的持有者,乙○○的行
為輕重,應該回歸到只有販售成功一次、未遂一次來審酌比
較適當。原審判決以上手暫放之數量很大,來認定被告犯罪
情節不輕,不宜以59條減刑,而不是以分工犯行來衡量輕重
,有所違誤,被告犯案時只有26歲沒有前科,有正當工作專
技能,不是長期專門以毒品販賣為業者,目前也脫離不法
環境,被告經濟狀況不好,也有未成年女子要撫養,請給被
告以刑法第59條減刑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審理筆
錄)。
四、原審認定之罪名:  
 ㈠被告就原判決之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未遂罪。
 ㈡在共犯李學盟身上車上查扣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為供事實一㈡所示販賣之毒品,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而其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事實一㈡所
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乙○○因為與李學盟共犯事實一㈡,先後持
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之毒品,同樣有上述吸收關係之適用。
 ㈢在被告乙○○住處查扣到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毒品,其中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6「
備註」欄所示),而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最後一次犯行(即事實一㈡所示販賣未遂)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與李學盟、「來一客」、「葫蘆」等人,就本案
所示2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處斷刑):
 ㈠被告乙○○就本案2次犯行所販賣之毒品,均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詳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㈡事實一㈡部分,本案被告乙○○與共犯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因買家係員警實施誘捕
偵查,自始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致被告乙○○實際上不能完
成毒品交易而未遂,是就被告乙○○就事實一㈡所示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應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乙○○均於偵查及一、二審時,均自白本案2
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本案係因警方113年8月19日先逮捕共犯李學盟後,依據李
學盟之供述,而113年9月2日再執行逮捕被告乙○○,有歷次
逮捕通知及搜索扣押筆錄可證。被告乙○○113年9月2日落網
後,乙○○於113年9月2日11:36警詢筆錄中說毒品來自「阿
白」(43312號偵卷第18頁背面);乙○○於113年9月2日15:
39檢察官偵訊筆錄中只有說出「包天大、來一客、葫蘆」等
綽號,且說出秀水國小後面交易地點,但是沒有提供具體時
間(第43312號偵卷第181頁以下);被告被羈押後,警方於
113年9月19日11:42提訊被告製作調查筆錄,被告無法再提
供更詳細資訊(第43312號偵卷第203頁),之後於113年9月
19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43312號偵卷第221頁)、113年11
月19日偵訊筆錄(第43312號偵卷第277頁)時,被告只有說
「來一客用手機聯絡,但不知其本名」,未進一步提供詳細
之上手資訊。檢警並未因被告乙○○供述進而查獲共同正犯或
上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2月13日中市
警五分偵字第1140017705號函(見原審卷第173頁)在卷可
佐,是被告乙○○自無供述上游之減刑規定適用。
 ㈤辯護人於一二審之辯護意旨,均主張: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
被告乙○○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
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
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
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
,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
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因為被告乙○○所為販毒行
為侵害國民健康法益,影響國家社會安全甚鉅,又被告乙○○
所犯2罪,經依上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及先加重後遞減
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法定最低刑度均有所降低,而參諸被告
乙○○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甚鉅(其中愷他命純質淨重高達532.
71公克),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來就
有供述上游因此查獲之減刑管道,被告本來就應該自己把握
減刑機會,儘力提供上游之資訊。而被告雖然
  供述過上游暱稱「來一客、葫蘆、阿白」,但是所提供資訊
不夠具體,警方也無法因此抓到「來一客、葫蘆、阿白」等
人。被告是113年9月2日被逮捕,距離事實一㈠㈡113年8月19
日犯罪也不到半個月,一般的路口監視器或手機通聯記錄等
,應該都還在保管期限內,如果當時積極提供資料,再把與
上游見面之時間特定,應該不難找到相關證據,但是被告錯
失這些檢舉上游的機會,所講出秀水國小後門見面,但沒有
特定時間,警方也無從縮小蒐證範圍。被告錯失檢舉上游之
減刑機會,應該要先檢討自己,而不是來要求法院應該動用
刑法第59條酌減。對於販毒之人,法院動輒以刑法第59條規
定減輕其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打擊毒品犯罪之目的。
除對被告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亦易使其他販毒之人心生
投機而甘冒風險販毒,實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
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難認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
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
礙難准許。
 ㈥就事實一㈠部分,被告乙○○有上開㈠、㈢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爰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就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乙○○有上
開㈠㈡㈢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重而後遞減輕之。
六、量刑審查:
 ㈠原審敘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正值青
壯,均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明知毒品
對於他人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施用毒品者
容易上癮且戒除不易,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與『
來一客、葫蘆』等人共同為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並藉此牟
利,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犯罪所
生危害程度非輕,所為應予嚴厲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已見悔意,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
,被告乙○○係負責補貨(毒品)及收取販賣所得之分工及涉
案情節,酌以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下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刑:
事實一㈠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實一㈡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因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事實一㈠部分經過一次加重
、一次減刑後,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但原
審僅量處3年8月,已經是低度量刑;又就事實一㈡部分,經
過一次加重、二次減輕之後,法定最低刑度為1年10月以上
,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也是低度量刑。又因為事實一㈠
之宣告刑達3年8月,原審在法定上下限內,定執行刑4年2月
,等於事實一㈠再多加6個月而已,也是低度定刑。
 ㈡被告上訴意旨,主張自己與共犯李學盟刑度相差太多,有不
公平之嫌,請求對被告施用刑法第59條酌減以拉近刑度。然
共犯李學盟於113年8月19日被逮捕後,已經於113年8月20日
偵查筆錄中檢舉乙○○,並提供當時見面交貨之地點,警方依
據當時路口監視系統、超商外監視錄影器等,立即鎖定被告
乙○○之車牌與真實身分。共犯李學盟因為積極地提供上游訊
息,獲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適用,刑度上下限拉開差距。反之,被告是113年9月2
被逮捕,距離事實一㈠㈡113年8月19日犯罪也不到半個月,
當時的路口監視器或行動通訊資料等證據,應該都在保存期
限內,如果積極提供資訊不難追緝上游。但被告僅提供秀水
國小後門交易地點,卻沒有詳細交易時間,才導致警方無法
追緝上手。如果對被告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那就是對共犯
李學盟不公平。原審之宣告刑與執行刑,均無過重之處,被
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再予減輕,為無理由。上訴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萬相、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一(113年8月19日在共犯李學盟身上、車上查扣之毒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18包(標示「IRON MAN」圖示,總毛重77.33公克,含外包裝袋18只)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518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去氯愷他命、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暴力熊圖示綠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IRON MAN」黑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備考:送驗晶體13包(總毛重36.08公克)、未開封暴力熊圖示綠色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IRON MAN」黑色包裝乙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未開封暴力熊圖示綠色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IRON MAN」黑色包裝乙包。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519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去氯愷他命、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總淨重3.5534公克,純度84%,純質淨重2.9849公克 備考:推估檢品13包,檢驗前總淨重32.8805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27.6196公克。 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793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IRON MAN」黑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總淨重2.9419公克,純度4%,純質淨重0.1177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暴力熊圖示綠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總淨重3.0566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0.1528公克 備考:檢品編號B0000000部分,來文載示原扣押檢品17包毛重73.3公克,推估檢品18包檢驗前淨重55.700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2280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部分,來文載示原扣押檢品15包毛重65.8公克,推估檢品16包檢驗前淨重45.430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2715公克。 2 第三級毒品16包(暴力熊圖示,總毛重69.96公克,含外包裝袋16只))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總毛重36.08公克,含外包裝袋13只)
附表二:(113年9月2日在被告住處查獲之毒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菸1支 無鑑驗報告 2 咖啡包1包(鋼鐵人) 交予被告李學盟所餘 3 哈密瓜錠2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31119號鑑定書: 檢出結果: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純度<1%,無推估純質淨重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前總淨重4.53公克,含外包裝袋2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7日刑理字第1136136680號鑑定書: 送鑑資料: 一、現場編號7,K他命(小夾鏈袋),2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另編號A1及A2) 二、現場編號8,K他命(罐裝),1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另編號B1) 三、現場編號9,K他命(大夾鏈袋),13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另編號C1至C13) 鑑定結果: 一、隨機抽取編號A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4%。推估A1及A2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3.80公克。 二、編號B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驗前純質淨重2.92公克。 三、隨機抽取編號C6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推估編號C1至C1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525.99公克。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驗前總淨重3.53公克,含外包裝罐1個)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驗前總淨重633.73公克,含外包裝袋1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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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