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810號
TCHM,114,上易,810,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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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AUFIK HERYANTO(中文名:安多)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
字第1109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98、16558、19959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UFIK HERYANTO(中文名:安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
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TAUFIK HERYANTO(中文名:安多,下稱
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被告
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對於該
項判決之結果,尚難甘服,特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上訴理
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因此,依法裁定限被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向本院
提出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將由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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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