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0號
HLDV,94,重訴,40,200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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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張旭初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準備 書狀,上開通知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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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