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張旭初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準備 書狀,上開通知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