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4年度,33號
TPHV,114,金上,3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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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詹皇楷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7,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6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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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