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閩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對造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判決,提
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以114年度聲
字第359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計算式:原判決
所命給付65億2,146萬6,000元-64億2,146萬6,000元=1億元,本
院卷第79、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75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
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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