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4年度,28號
TPHV,114,金上,28,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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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鄧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與對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
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以
114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994萬4,90
0元(計算式:原判決所命給付15億3,994萬4,900元-14億元=1億
3,994萬4,900元,本院卷第5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萬
7,1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182萬7,1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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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