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給付報酬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確定
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併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3款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