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406號
TPHV,114,聲,40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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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朱載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119號裁定提
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又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
第4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故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
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者,即屬顯無勝訴之
望。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
於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1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於114年9月23日
提起再抗告,惟聲請人因系爭裁定所得受之利益為54萬744
元,未逾150萬元,依前揭說明,系爭裁定不得抗告,聲請
人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顯無勝訴之望,故本
件聲請訴訟救助,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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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