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高宏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華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114年度上
字第4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四六八號請求查閱帳冊事
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68號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核對筆錄為由,聲請
准許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 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