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袁渡杰
袁康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聲請人
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30號判決提起上訴
,並以其現無收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
任何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
助,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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