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73號
TPHV,114,聲,373,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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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聲請交付法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四號請求撤銷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四年
七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筆錄未記全,有
些地方記載疑似有誤,爰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民國114年5月14
日、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
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
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4年5月14日、114年7月23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 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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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