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鍾金君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余美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13年5月20日、113年7月1日、114年1月1
3日、114年5月21日、114年6月26日、114年8月28日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因無法即時理解開庭內容,為避免攻防
遺漏,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之庭訊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