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潘季雲
代 理 人 陳倚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順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順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聲
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有准予扶助證明書、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
請人所執上訴事由(見本院卷第17-18頁)是否有理由,尚
待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