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20號
異 議 人 楊文魁
代 理 人 楊冀華
上列異議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4
年度抗字第520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
用同條第2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