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078號
TPHV,114,抗,1078,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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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78號
抗 告 人 陳淑卿


相 對 人 吳易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查封動產、不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定有明文。準此,超額查封即為法之所不許,此乃兼顧債
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時,固有遵循之
義務,惟如無超額查封之情事,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查封伊所有如
附表一標別11至14所示之房屋,係位於基隆市中心重要地標
一帶之商業大樓之9至12樓,且第三人已給付斡旋金,願以
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標別13所示之
房屋(含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其餘標別11、12、14所示
之房屋(均含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價值相似,相對人僅以
605萬元債權查封至少近億元之不動產,明顯有超額查封情
事。況相對人聲請查封如附表二標別15至18所示之房屋(均
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具有數千萬元之價值,縱使上開
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共8,580萬元,附表一所示不動
產亦足以清償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相對人債權。又上開最
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伊向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借款債務,
而伊所積欠之借款債務僅剩6,435萬8,593元,與原裁定認定
最高限額抵押擔保債務金額差距2,145萬餘元,且原裁定以
每平方公尺6萬1,400元計算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值,顯然低
估此部分不動產價值達2,164萬元,另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價值,顯然低估。倘若加計上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務差距金額及低估金額,即便以原裁定之計
算方式減價三次拍賣,仍足夠清償相對人之債權,故本件顯
已構成超額查封之情形。爰依法聲明異議,原法院民事執行
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
年度司執字第23249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伊聲明不
服,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原法院於114年4月30日以原裁定駁
回伊異議,伊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另為適法裁定或發回原審更裁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執原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為執行
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附表一、二、三共計18
標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
額為605萬元,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及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執行費用5萬0,
249元,經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3249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執行法院於
113年7月30日以基院雅113司執勤字第23249號函分別囑託新
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查封系爭不動產,
抗告人對系爭執行名義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案
號:原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39號事件),並依原法院113
年度聲字第53號停止執行裁定供擔保後,於113年8月9日具
狀聲請停止執行,執行法院於113年8月11日停止執行等情,
業經本院審認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
 ㈡抗告人雖主張: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值近億元,最高限額抵
押擔保債務僅剩6,435萬8,593元,且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價
值低估2,164萬元,及低估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加計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差距金額及低估金額,足夠清償相
對人之債權,本件顯已構成超額查封之情形云云。經查,本
件並未進入執行拍賣程序,系爭不動產均未經鑑價,尚難認
定其價值,且系爭不動產於日後經執行拍賣時,常因經濟景
氣榮枯、市場供需關係、不動產使用現況等因素而有須數次
減價拍賣之情形,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於實
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依前揭說明,自難僅以查封當時之
價值而認定有無超額查封。又本件若以2,300萬元計算附表
一標別11至14所示房屋暨基地(即如附表一標別1至2所示土
地)之價值,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值合計為9,200萬元(
計算式:23,000,000×4=92,000,000)。另本院依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錄資料,與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同一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0
號20樓,含建物所坐落基地)於114年3月13日之交易價格為
每平方公尺5萬4,200元(見本院卷第43頁),依此計算 ,
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為3,619萬1,563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二所示),且附表三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為23萬2,84
7元,則系爭不動產價值合計為1億2,842萬4,410元(計算式
:92,000,000+36,191,563+232,847=128,424,410)。倘依
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第95條規定,經2次減價及1次
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並按通常每次減價拍賣比例20%計
算,則系爭不動產第1次減價及第2次減價之拍賣底價分別為
1億0,273萬9,528元〔計算式:128,424,410×(1-20 %)=102
,739,528〕、8,219萬1,622元〔計算式:102,739 ,528×(1-2
0%)=82,191,6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特別變賣之拍賣
底價為6,575萬3,298元〔計算式:82,191,622×(1-20%)=65
,753,2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附表一、二所示
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如抗告人主張之擔保債務餘
額6,435萬8,593元,再扣除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房屋稅、其他優先受償之稅捐債權及其他費用,已不足清償
相對人陳報之執行債權605萬元及加計之利息,故執行法院
查封系爭不動產,並無超額之情形。是抗告人前揭主張,委
無足採。
 ㈢從而,系爭執行事件並無超額查封之情形,執行法院司法事
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一
標別: 1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市價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仁愛區 中央 一 18 113 780分之240 與標別11-14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市價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仁愛區 中央 一 19 84 780分之240 與標別11-14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11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市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號9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九層: 182.35 合計: 182.35 全部 新臺幣(下同幣別均同)2,300萬元 (含共有部分及標別1-2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39建號,面積254.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786 標別: 12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市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十層: 182.35 合計: 182.35 全部 2,300萬元 (含共有部分及標別1-2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39建號,面積254.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786 標別: 13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市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號11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十一層: 155.82 合計: 155.82 露台(26.53) 全部 2,300萬元 (含共有部分及標別1-2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39建號,面積254.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673 標別: 14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市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號12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十二層: 155.82 合計: 155.82 全部 2,300萬元 (含共有部分及標別1-2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39建號,面積254.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673
附表二
合計:3,619萬1,563元(計算式:9,097,687+10,025,049+7,9   71,140+9,097,687=36,191,563)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359 8.41 100000分之172 與標別15-18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4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359-1 8.14 100000分之172 與標別15-18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5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415 33927.09 100000分之335 與標別15-18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6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415-1 17.10 100000分之335 與標別15-18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7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415-2 9.97 100000分之335 與標別15-18所示房屋併同計算 備考 標別: 15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173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21樓 21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二十一層: 95.73 合計: 95.73 陽台(10.12) 全部 909萬7,687元 (含共有部分及部分標別3至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計算式:(95.7 3+10.12+62.004 )×54,200=9,097 ,6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6247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18.066平方公尺(計算式:1468.82×123/10000=18.066,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48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9.772平方公尺(計算式:11917.16×82/100000=9.772,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50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34.166平方公尺(計算式:37173.11×1/1088分=34.166,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合計為62.004平方公尺(計算式:18.066+9.772+34.166=62.004)。 標別: 16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194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之1 二十一樓 21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二十一層: 106.55 合計: 106.55 陽台(13.28) 全部 1,002萬5,049元 (含共有部分及部分標別3至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計算式:(106. 55+13.28+65.13 4)×54,200=10,0 25,0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6247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20.123平方公尺(計算式:1468.82×137/10000=20.123,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48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10.845平方公尺(計算式:11917.16×91/100000=10.845,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50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34.166平方公尺(計算式:37173.11×1/1088=34.166,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合計為65.134平方公尺(計算式:20.123+10.845+34.166=65.134)。 標別: 17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213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之2 二十一樓 21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二十一層: 103.62 合計: 103.62 陽台(13.28) 全部 797萬1,140元 (含共有部分及部分標別3至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計算式:(103. 62+13.28+30.16 9)×54,200=7,97 1,1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6247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19.682平方公尺(計算式:1468.82×134/10000=19.682,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48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10.487平方公尺(計算式:11917.16×88/100000=10.487,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合計為30.169平方公尺(計算式:19.682+10.487=30.169)。 標別: 18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市值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231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號之3 二十一樓 21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二十一層: 95.73 合計: 95.73 陽台(10.12) 全部 909萬7,687元 (含共有部分及部分標別3至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計算式:(95.7 3+10.12+62.004 )×54,200=9,097 ,6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共有部分同段6247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18.066平方公尺(計算式:1468.82×123/10000=18.066,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48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9.772平方公尺(計算式:11917.16×82/100000=9.772,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同段6250建號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為34.166平方公尺(計算式:37173.11×1/1088=34.166,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部分合計為62.004平方公尺(計算式:18.066+9.772+34.166=62.004)。
附表三
合計:23萬2,847元(計算式:120,225+34,449+78,173=232   ,847)
標別: 8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公告現值估算價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大鵬 22 1387.21 30分之1 12萬0,225元(計算式:1,3 87.21×1/30×2,600=120,22 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標別: 9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公告現值估算價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大鵬 26 397.49 30分之1 3萬4,449元(計算式:397. 49×1/30×2,600=34,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標別: 10
113年司執字023249號 所有權人:陳淑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應有部分 依公告現值估算價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大鵬 29 902 30分之1 7萬8,173元(計算式:902× 1/30×2,600=78,1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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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