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29號
抗 告 人 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
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度執事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110年度北訴字第11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地院
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7616號(下稱第87616號)假執行,再
經該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
司執助字第6317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車輛(下合稱系爭車輛)。依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系爭車輛為相對人占有使用中之財產,
其中附表編號2車輛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辦理查封時,尚未
有附條件買賣登記。縱系爭車輛有附表所示附條件買賣登記
,車輛所有權是否歸屬出賣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勁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
司),核屬實體爭議,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僅得由出賣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司法事務
官逕認系爭車輛非相對人財產,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
司執助字第6317號裁定駁回伊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
下稱原處分),原裁定未察,駁回伊之異議。爰提起本件抗
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車輛有附條件買賣登記,真正所
有權人為和勁公司、日盛公司,執行法院於開始執行後發現
確非屬伊所有之責任財產,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
法並無違誤等語。
三、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
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卷存相關資料而為形式審查,
倘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
始後始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7條規定甚明。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
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
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又動產擔保交易,應
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
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車輛時,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為憑(第87616號卷第50、53頁)。惟依交通
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函覆之車
籍資料及附條件買賣申請登記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可知
系爭車輛於113年6月19日、25日已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系
爭執行卷第11至13、17至20、63頁)。而執行法院係於113
年9月13日,經抗告人導往新北市○○區○○路000號查封系爭車
輛,並於113年9月18日囑託臺北市區監理所對系爭車輛辦理
禁止處分及查封登記等,經該監理所於113年9月24日函覆辦
理,及說明系爭車輛分別與和勁公司、日盛公司辦理附條件
買賣等情(見系爭執行卷第29、41、55至61、63頁),並非
抗告人所辯附表編號2車輛係於113年6月20日查封云云(本
院卷第19頁),且系爭車輛查封前,相對人已與和勁公司、
日盛公司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並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
㈡依和勁公司與相對人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之付款期限自1
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日止,日盛公司則與相對人約定
付款期限自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止,相對人迄未清
償買賣價金等情,有上開契約書、和勁公司、日盛公司及相
對人陳報狀可參(系爭執行卷第143、159至161、167頁,本
院卷第65至73、75至81、87頁),依上開契約書第1條約定
:「乙方依本契約所購標的物,在價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
僅得先行占有使用,甲方仍保有所有權…」,則在相對人給
付全部買賣價款前,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和勁公
司、日盛公司仍保有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是執行法院依執行
標的種類、監理機關登記資料及卷存證據形式審查,認定系
爭車輛於113年9月13日查封當時,尚非相對人所有之財產,
駁回抗告人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
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
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
編 號 車牌號碼 動產擔保登記 1 000-0000號 收文日期:113年6月18日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日期:113年6月19日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 債權人(出賣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買受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契約有效期間:113年6月12日起至123年6月11日止 擔保債權金額:918萬8500元 2 000-0000號 收文日期:113年6月24日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日期:113年6月25日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 債權人(出賣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買受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契約有效期間:113年6月17日起至120年6月15日止 擔保債權金額:960萬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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