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詹寓幅
代 理 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淑女、陳思潔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訴(113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並聲
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有卷附民事裁定(見原法院救字卷第21至22頁)可稽,
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
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