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劉揚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婉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2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貳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9月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駁回聲請。又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訴聲明
求為:㈠原判決廢棄(上訴人誤載為「撤銷」);㈡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92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