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612號
TPHV,114,上易,61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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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林志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瑋翊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
年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14第一審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後為新臺幣(下同)78萬2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
70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萬3950元,尚欠1755元未繳。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法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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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