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4年度,696號
TPHV,114,上,696,202509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段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
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
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審判長得
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
出書面意見。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
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
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
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於陳
報狀(一般)、民事上訴狀㈡及已付上訴費狀(見本院卷第2
1頁、第19頁)僅聲明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更未於本院準備程序
期日到場(見本院卷第68頁、第104至106頁),茲依前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部
分勝敗,判決所據理由分涉事實認定部分及法律評價部分,
惟上訴人並無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併命上訴人提
出上訴理由書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