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陳啓超
視同上訴人 陳啟明
陳憶瑄
陳飛鴒
江陳如瓊
陳惠淑
被 上訴人 林得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
院得不行補正程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
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
等情,有前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答詢
表可稽(本院卷第59至63、123至141頁)。則上訴人未遵期
繳納,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